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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菸又漲價了...這次是突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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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統一漲飲料一樣
又不是民生必需品 既然不買不會死,也不會造成健康危害,又要去買,那就別哀 我相信超過半數以上國民就算香菸漲到一根100,也絕對是無感的 甚至跟我一樣, 只會說風涼話 :rolleyes: |
所以呢?
能怎樣? 還不是一樣要吞下去 |
引用:
都算嚴重!! 香煙直接傷害肺臟 , 瘦肉精傷害肝腎 , 試想你能夠沒有肺臟能存活嗎? 沒有肝腎你還有明天嗎?? |
引用:
淦淦淦淦淦 :jolin: 對了,要不要試試Dunhill或W.Ø.LARSEN 讚的拉 :hungry: :hungry: |
引用:
問題就在於,今天你默認這事 明天牠們就漲到民生用品去 到時大家再去哭時 牠們就說:之前漲你們都沒說話,現在在哭什麼 |
引用:
第 2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四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十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 其實我很想知道, 如果有人抽美濃的菸草, 來跟他們做個產銷合作.... 菸農賣菸葉, 由合作者自行煄烤菸葉切菸草, 這種要不要課健康捐 :p |
引用:
WAHT,雪茄是用公斤算的!?!? :eek: 那之前海關是給我課什麼的 :shock: :tu: |
引用: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21號 茲修正菸酒稅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公布 菸酒稅法修正第二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 (一)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台灣 200支香菸或25支雪茄或1磅菸草;1公升含酒精飲料;價值不超過新台幣20,000物品(未成年減半計算) 中國 400支香菸或100支雪茄或500克菸草;1.5公升酒精含量超過12%的酒;擬留在中國境內總值不超過人民幣2,000物品 澳門 200支香菸或50支雪茄或100枝小雪茄(每枝不超過3克)或250克菸草或以上商品組合;1公升葡萄酒及酒精含量不超過30%的酒或1公升酒精含量超過30%的酒 新加坡 18歲以上: 1公升烈酒或葡萄酒以及1公升啤酒;菸品需申報 日本 400支香菸或100支雪茄或500克菸草製品;3瓶酒精飲料(每瓶760ml);2 盎司香水;價值不超過日元200,000物品 香港 18歲以上: 19支香菸或1枝雪茄,如多於1枝雪昔,則總重量不超過25克;或25克其他製成菸草;1升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30%的飲用酒類 |
引用:
.........話說有某位強者為了避稅把貨物改名想闖關 不過還是被張到了,那他把茄改成什麼呢?......... . . . . . . . . . . 麥克筆 :eek: :shock: :jolin: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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