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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 2011-10-26 04:18 PM

引用:
作者qwer9812
以後遇到類似狀況 考慮要先發制人!

警方一來 先提告對方 先告先贏 以告逼和

反正早晚變被告 先變原告也爽 :think:


問題對方都死了,要告誰?

只有對方家屬能告你,你不能先告對方家屬,因為家屬沒撞你.

就算對方方家屬告你失敗,你也無法告對方污告,因為確有車禍發生.

sutl 2011-10-26 04:29 PM

引用:
作者ywe.
機車黨: 汽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前方安全距離指的是同車道。

但變換車道時,也要確認欲變換車道的後方安全距離。(這概念台灣人幾乎沒有)

tsushi 2011-10-26 04:56 PM

引用:
作者EAC212
沒有人覺的這是我國司法裡的惡性循環嗎?
『不告不賠』有告有希望....
一券在手希望無窮~


所以應該修法 萬一告輸的 反而要賠錢

seataro 2011-10-26 05:08 PM

引用:
作者tsushi
所以應該修法 萬一告輸的 反而要賠錢


告輸不就可以告他誣告!就可以求償了!

cys070 2011-10-26 05:10 PM

引用:
作者tsushi
所以應該修法 萬一告輸的 反而要賠錢


修這種法

不如修改程序

有些案件根本就不需要浪費時間開太多次偵查庭,上法庭

一看有問題或是累犯那種想索討和解金的直接打槍

不要浪費被告時間

Totenkopf 2011-10-26 05:11 PM

引用:
作者seataro
告輸不就可以告他誣告!就可以求償了!


原文出處
引用: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顯然沒那麼容易 :think:

Toughboy 2011-10-26 05:16 PM

沒被碾頭
 
警方澄清: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2600176.html

悠遊網客 2011-10-26 05:19 PM

自刪,Lag三分鐘... :cry:

cys070 2011-10-26 05:21 PM

這種鄉民也只能看圖說故事

有沒有輾頭

驗一下就知

家屬想賴也要有證據

n_akemi 2011-10-27 12:22 AM

引用:
作者爸爸
因為有畫面有真相,對方家人也應該不太會記恨。
您確定呆丸沒有神經質又不理性的民眾? :unbelief:
小弟個人認為該類型人會說是警方偏袒或是影片造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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