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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要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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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要以殺人罪來辦很困難,
因為要是這邏輯可以通,那超速、闖紅燈被照相的人也不是都要以殺人未遂來辦? 「明知已經酒醉開車極可能會出事傷害他人」 跟 「明知超速、闖紅燈極可能會出事傷害他人」,這兩者不都是一樣。 酒駕提高罰則是好事,但要當殺人罪來辦,困難啊。 至於酒駕肇事致死,當然可以用殺人罪,但應該還是一樣是「過失致死」而已吧。 比起這些,還不如將那些真正殺人強姦放火的,再改判重一些, 然後假釋條件修改的嚴格些,別再放出來害人了。 |
引用:
財產凍結未必有用 開雙 B,住別墅 全部登記在他老婆名下 = 這樣凍結有用嗎 ? = |
引用:
當然不是很有用 但酒駕的那里會想到會撞死人 並不是每戶都是後宮管錢 |
嗯...
引用:
老話啦.. 不能殺死酒駕的那是當然, 理由你講的很清楚我不再重複. 就鞭刑嘛.. 我講真的如果酒駕的給抓去鞭幾鞭打到屁股開花好了以後再打到屁股開花, 大部分的人是不敢再酒駕的. 如果酒駕到撞死人的賠償金額500萬起跳. 如果撞死人的是有錢人則是用財產比例下去算. 脫產, 沒錢? 當然可以. 差多少就換算成多少鞭要打. 例如每差一萬就是一鞭. 看看你多能耐. |
酒駕刑法太輕了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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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的法律規定與臺灣法律規定並不盡相同,美國的二級謀殺是包含過失致死在內的,並不是所有被列入二級謀殺的行為都是以故意論。 有些名詞在不同國家中會有不一樣的定義,像臺灣沒有特別區分預謀殺人、蓄意殺人等等種類上的分別,而統一以「殺人」規範之,所以在臺灣講預謀殺人、蓄意殺人,都是無意義的分類。而只要是非出於故意的,就不能論以殺人,像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等,一般人常誤用的「過失殺人」一詞,在臺灣的法律上就是不正確的說法,因為無法對應到特定的法條。 所以美國可以把酒駕最為二級謀殺,因為他們的法律規範本來就與我們不同,而我國如要對酒駕重罰,頂多就是把185-3刑責加重,不可能如某些人主張的把酒駕等同於殺人,如果真的這樣修的話,各位以後出門請「走路」。 |
引用:
鞭刑最有用!! 什麼都可以是別人的, 屁股總不可能吧! 鞭一次保證屁滾尿流,不敢再犯~~ |
引用:
時下最流行的 只要有喝酒,肇事逃逸就對了,車子開不走沒關係人跑就對了 明天酒退了後再來去自首怎麼測都沒關係 怎樣也比酒駕肇事罰的輕 |
沒什麼好說的酒駕肇事就是蓄意殺人
:tu: :think: |
引用:
這就是臺灣法律奧妙的地方了… 內行的人都知道,"xx"以下是廢話,僅供參考,或僅為裝飾用,實際上有沒有幾個案例判到xx都很令人懷疑。 歷史證明,用的最多的還是"△△"以上,七折八扣可能還會低於此數,你看臺灣的法律多麼nice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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