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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不用當兵 才知得愛滋 市所疏忽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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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不要先去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是甚麼? 需要質疑甚麼嗎?..........................這句話應該是我們來問你 你講的根本就是違法了,有意見,請去修法... 法規找不到的話我給你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50001 您對於病患隱私權觀念還是不夠 可見維基百科,裡面就有,自己找吧 的確病患隱私不能無限上綱沒錯,但是那都早已有不同方式去管制,例如通報當然要通報,但是那僅侷限在醫事人員或是相關單位 請多了解甚麼是病患隱私權吧... |
引用:
當然不一樣 肺結核是在一起呼吸就會中招 所以工作場所,家人當然要檢驗 :stupefy: 忘記搭飛機的肺結核病人事情鬧多大? 另外愛滋只要不發生性行為 住一起也不會傳染 要不要說也只是患者的一念之間而已 |
我建議很多朋友應該去看看疾病管制局的網站
尤其是關於法定傳染病的管制,通報系統是甚麼,煩請搞清楚再來講 一一指出來錯誤其實很麻煩,認為要公布的朋友,我強烈建議,看完CDC的資料你再來講要不要公布... |
不接觸就不會傳染的病...算了吧..
留點隱私權.... 不過...在某方面需要管制... 婚姻... 如果未婚妻在婚前健康檢查得知..未婚夫有愛滋病... 這會想殺人吧.... 愛滋病患的個人隱私跟社會公益...很難有平衡點... |
引用:
即便是現在的法規這樣規定, 許多人仍然會覺得有爭議或是有不合理之處. 就像我認為最基本的愛滋病患者要通知其 : 父母+配偶, 但還是有人認為連親生父母都不需要通知. 如樓上所說 : 愛滋病患的個人隱私跟社會公益很難有平衡點 |
引用:
這個女方應該可以提告吧.. |
引用:
雖然說只有血液和體液"直接接觸"會傳染,但是一般人可能連共用餐具(間接接觸)都不敢.... |
引用:
我講的是屬於公眾公布的部分啦 我認為直系血親是否要通知的部分,可以討論 |
正因為父母/配偶對疾病的接受度不同....所以才必需讓患者自己決定....而不是讓區公所的人"自認"可以告知父母....
這位上報的苦主..剛退伍正要開始享受人生....得病已經人生黑暗...最需要的是家人陪著走完最後的旅程...現在又被父親打包掃地出門....還弄的鄰里皆知.....走投無路下會不會去跳樓? 若不是區公所的人犯錯.....這人本來是可以平靜的離開的.....唉 他現在最想做的是去捅區公所的人一刀吧....反正都是死....抓個墊背的.... |
引用:
如果情形反過來,是病患每天看著家人跟他共用餐具... 我想,能這麼一路瞞下去的,也算非人類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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