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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明都有設告示牌了 為什麼好像都沒人看到呢?? 真好奇多少人知道這個規定?? 偏偏就一定要看到照相機才甘願踩煞車 那還要設警告標示幹什麼? 該不會是開太快連警告標示的字都看不到吧 那被拍也剛好而已 |
反正罰款就是搶錢,
執法碰到就說過當, 休息被看到就是過太爽.... 這年頭公務員難為.......... 景氣不好就成箭靶,景氣好時誰又想到他們... |
被訐譙搶錢照像機
總比事後被抬棺抗議來的好100倍 違規被罰是應該 我看是罰的還不夠重 才會到現在超速、酒駕肇事還是一大堆 :think: |
引用:
法規只有規定最少多少公尺前,沒有規定上限.... 而且高速公路若太近才放指示牌,到時候又會上新聞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7-2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正50:50反
1.有設告示牌 2.但是位置太心機 其實旨在降低車速,相機設置明顯豈不效果更好? 設置隱匿,不知道的駕駛車速還是過快,所以防車禍效果打折(但是可以賺錢) 不知道這樣對該轄區有否認何利益?(業績?獎金?分紅?) |
引用:
但是愛說的人不少∼ 主體有關罰單∼就回不犯規何必怕受罰 主體有關車速或車禍∼就回XXXXXX7天 常常同一主題好機篇都是 |
does radar detector work?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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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執法機關要求人民守法這無可厚非, 但執法人員也要以身作則才行, 某天上班,前方紅燈已經有2~3秒了, 看警察的機車速度慢了下來以為會停, 結果還是直接騎了過去。 這... :stupefy: P.S:紅藍燈未閃 |
引用:
是的 根據這種外型 通常是雷達測速照相 |
容易超速地段?
如果不是原本就接近超速, 何來容易超過? 都已經是+10km/hr的寬限了~ 超速被抓是最沒有話說的.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3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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