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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師大女足遭逼「不抽血就退學」! 教練周台英靠「人體研究」爽領1200萬補助?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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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學生要知道的是為什麼要抽血做什麼實驗計畫,血跑去哪,也是外界想了解這事的重點 |
引用:
都21世紀,老酸對岸亂摘器官移植,我看台師大這事也好不到哪去,丟台灣人的臉真是丟死人 |
正常來說,教授接了研究計畫,找學生幫忙,有津貼補助和私底下給予學分承諾,相信很少學生會抗拒這種誘惑,有零用金賺還能保障學分pass,何樂而不為?
這次會捅出大婁子,問題關鍵出在哪裡?目前看來是周台英的不樂之捐,把學生應得的津貼給扣住不發,才有後面一連串的事情引爆。這件事告訴我們,貪心是進步的動力,但是適可而止,物極必反。就像魷魚遊戲最終結局一樣,如果人不是太貪心,就不會導致全軍覆沒,讓李秉憲的弟弟平白撿了個大便宜,有現成的爸爸當,還有花不完的錢,砍殺思密達。 :D |
引用:
我了解 但是上述三點已經是醫療行為中基本中的基本 連這幾點都做不到 更不用提你說的後續 血被廠商抽走 拿去做甚麼 有沒有被濫用 細思極恐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拿去養吸血鬼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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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人體研究法規定,需要讓研究對象充分理解才能取得同意,且隨時可退出, 願意受試的人本就不多,該計畫研究對象又限縮在女足, 客觀來看,蠻容易因為找不到志願者而無法繼續研究, 該不會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把女足隊當羊宰吧..... 人體研究法 第14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20176&flno=14 |
用最嚴厲的態度去處理
一罪一罰,都用該法條最高刑期去判 加一加,關個幾年應該沒問題 :think: |
引用:
昨晚看YT,那為吹哨的說她不在乎這些事情 所以是其他同學? |
引用:
老師四肢發達,頭腦簡單 哪能做什麼研究? :laugh: :laugh: |
"白手套"也是一種 專業技能耶 要有人脉有法律金融專業 :rolleyes: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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