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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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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知道丁有沒有X過甲魚.. |
引用:
所以說,支持塔綠斑執政的大部分都是精蟲上腦人格有缺陷的色叔叔嗎? :confused: |
引用:
新聞內就有公式了。 依照人體酒精代謝公式平均每小時0.0628毫克代謝率往回推算 |
官字二個口.
蟲字 .....六個口.. 大家省省吧.. |
我就知道惡蟲一定會走出來挺丁丁
:laugh: :laugh: :laugh: 185-3 條第二款規定 就算酒測過關,若駕駛操作上「不能安全駕駛」,仍要被起訴... 認定無標準,人云己云...各有各的立場,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像惡蟲、丁丁好綠色之流者一定是主張「能安全駕駛」 沒辦法幹到嫩妹的酸民,當然主張丁丁「不能安全駕駛」,恨不得丁丁抓去關 :laugh: :laugh: :laugh: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引用:
沒有什麼好挺的,我又不認識他,他怎麼樣干我屁事。 你如果認識實務界的人,自己去問,看185-3條第1項第2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本就沒有司法官會因為發生車禍就直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 |
引用:
幫惡蟲兄釐清一下爭點 :laugh: :laugh: :laugh: 「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是危險,法條已將此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丁丁也確實撞到人,發生了危險 :laugh: :D 剩下來就是討論丁丁是否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如果服用酒類,而檢察官不起訴,就是濫權追訴處罰,檢察官也要被抓去關 ⋯⋯ 他事後坦承前晚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laugh: :laugh: :laugh: :D |
檢察官的不起訴原因實在是讓人耳目一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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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就是說.背後沒有DPP挺就別酒駕了......
只要有DPP在挺,即便是"已經肇事了" 還是有法綠人可以眼睛睜著在辯駁『根本就沒有司法官會因為發生車禍就直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 這法綠人士好棒棒.... |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241ACAF9C9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FFFFFA00^04536102053100^00000000000 ![]() 按立法理由, 「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可知新法是要擴大舊法「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範圍, 從舊法的「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擴大增加「酒精濃度標準值」。 故知,「已」發生具體危險,本當屬「不能安全駕駛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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