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真的令人看不下去 台灣法匠又這樣搞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88786)

傳說 2021-08-31 11:26 AM

我猜是記者斷章取義再加油添醋
不然"部份敗訴"很常見....

引用:
作者小肥羊
律師的問題.......我是這麼認為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通常人沒死,很多是以目前工作如果持續到一般人退休,未來預期可以產生多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來求償。
撫養金與193條實務應該只能啟動一項求償,高收入者應該會用193條,不會用撫養金,或是兩項同時求償,讓法官判其中一項敗訴,一項勝訴
人死了,應該可以用194條來延續193條效力...

對於已經退休人士,或收入沒有讓政府看到的人(收入所的稅),這條就保護不到...結論:平常沒事還是要多看一點法條,培養閱讀興趣...

sutl 2021-08-31 08:53 PM

引用:
作者qwer456
舉例
一、二審及更一審均依殺人罪判賴男無期徒刑,民事部分,王冠中罹癌的妻子等4名家屬向賴男求償1865萬4159元,但OOO法官審理認為,王冠中遇害後留下400萬元保險金及鉅額遺產,且王妻名下還有百萬元存款、房屋及土地,判賴男不需支付王妻扶養費及治療癌症的醫藥費

一直覺的新聞報導有必要公布這些法匠大名,但沒半個媒體覺得有此必要??
(或是公布法官大名有違法之虞?)
公布這些法匠至少可以讓一些頭腦還沒全傻的法匠有點警惕
知道亂判會被社會輿論批判
沒公布完全有恃無恐連輿論壓力都沒有 :cry:

台灣又不像美國法官用選的,公布姓名有什麼用 :confused: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39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