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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nowcloud 2020-06-25 08:45 PM

為了養家這種理由都是豪小

pcdvd.02@hotmai 2020-06-25 09:52 PM

引用:
作者leeko
這好像有點無聊,合法的婚姻關係,是法律所承認的男女雙方結合的生活共同體,就算丈夫答應妻子每次炒完飯就付錢,這在法律上也是屬於贈與行為,和交易行為有甚麼關係?

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哪來的交易?

請問大大念過法律嗎?

傷風敗俗的約定在法律上無效聽過嗎? 還贈與哩 :unbelief:

請問"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是出自刑法還是民法的哪一篇的哪一條?

firmware 2020-06-25 09:58 PM

引用:
作者pcdvd.02@hotmai
請問大大念過法律嗎?

傷風敗俗的約定在法律上無效聽過嗎? 還贈與哩 :unbelief:

請問"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是出自刑法還是民法的哪一篇的哪一條?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本島真的有這種例子, 但前因後果每個案子都不一樣

是說啦, 這裡怎麼什麼雞毛蒜皮的無聊小事都能戰呀...都非得戰贏不可

感覺都是單身沒交過女友的很正義的在討論著婚姻....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healthfirst. 2020-06-25 10:05 PM

引用:
作者firmware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本島真的有這種例子, 但前因後果每個案子都不一樣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可是這個案例
是說婚姻缺少一部份
沒說什麼權利、義務

---------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這段不認同
行房非權利、義務
義務沒有拒絕的選項
事實上可以拒絕
選擇不要、不交易

我想了一下
「行房非權利」的想法是錯的

婚姻也是契約關係
性事是婚姻中的一部份
缺少這部分
我可以認為是某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
但不能認同是義務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20-06-25 11:36 PM

仔細想想
不知不覺 7字頭的也直奔40了
現在新人都8年級的 都快可以當自己女兒了...

sn245763 2020-06-25 11:51 P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婚姻也是契約關係
性事是婚姻中的一部份
缺少這部分
我可以認為是某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
但不能認同是義務


啪啪的確不是義務,硬來還有可能被告強制性-交

但前面提到夫妻間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易
從情跟理來看完全沒有立論依據
在不合乎情理的前提下
更別說是法的適用性
這感覺很像含攝錯誤

healthfirst. 2020-06-26 12:04 AM

引用:
作者sn245763
啪啪的確不是義務,硬來還有可能被告強制性-交

但前面提到夫妻間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易
從情跟理來看完全沒有立論依據
在不合乎情理的前提下
更別說是法的適用性
這感覺很像含攝錯誤

前面確實有人提供一個判例
真實發生過的事沒有立論依據嗎?
請指導一下
引用:
作者leeko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惟婚姻關係乃人倫之基礎,既神聖又莊嚴,乃蕭麗娟竟以付錢為夫妻行房事之前提,類似色情交易,顯係對於婚姻神聖本質之侮蔑,自屬同法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事由,李順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即無不合。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pcdvd.02@hotmai 2020-06-26 12:23 AM

引用:
作者firmware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本島真的有這種例子, 但前因後果每個案子都不一樣

是說啦, 這裡怎麼什麼雞毛蒜皮的無聊小事都能戰呀...都非得戰贏不可

感覺都是單身沒交過女友的很正義的在討論著婚姻....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所以沒有說到"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啊 :jolin:

不是要戰,只是看不下去,政府應該把刑法和民法列為基本國教的必修課綱,讓人民有基本的法律知識.

Jo Jo Chin 2020-06-26 12:35 A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前面確實有人提供一個判例
真實發生過的事沒有立論依據嗎?
請指導一下


重點是夫婦之間用利益交換行房,絕對不會被法官認定為性 交易...

netblue 2020-06-26 12:39 AM

基本上...
各地方都有約定俗成的「性專區」,
說會影響地價、房價都是x話啦∼

情色產業本來就很大,而且是說自古有人就有這市場存在,
台灣假道學當道、政客大多黑白兩道都有利益,
這種結構下永遠無解。
====================
婚姻關係也是假道學,
見過名存實亡的例子不少...往往都是牽扯到利益才撕破臉。
什麼權利、義務,都是嘴巴上說說,
反正就是不吃虧,那就是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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