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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 2019-01-28 05:54 PM

引用:
作者poenxu
這個圖只是在找理由給新聞女車主安一個罪名而已。
左轉是一個跨對向車道的行為,不管你有沒有提早轉,你都必定要跨車道。

如果法規找的到白紙黑字 而不是法官自己造出來的

那就不是安個罪名了, 只會變成從來都沒人知道這個規則, 今天出事了, 被挖出來了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9-01-28 06:09 PM

引用:
作者poenxu
這個圖只是在找理由給新聞女車主安一個罪名而已。
左轉是一個跨對向車道的行為,不管你有沒有提早轉,你都必定要跨車道。
趨吉避凶是人的求生本能,既然趨吉避凶是人的求生本能。
越早離開對向車道的範圍,就越安全。
趨吉避凶不能太過誇張,但是要求車輛行駛到十字路口中心才可以左轉。
絕對跟趨吉避凶違背。

再者,何處才左轉還牽涉到1.打方向盤2.車輛回正到車道。
到中心點才准左轉,根本是製造問題。
提早左轉,左彎過頭,還可以右彎矯正。
到中心點才准左轉,如果太晚轉,你怎麼矯正回正確車道?

法官不判全責,不是因為女車主行為不正確。
是法官不敢判全責,因為法官根本沒經驗。
不是"不可以判全責"。
而是"不敢判全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poenxu 2019-01-28 06:26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是要防"左轉不禮讓對向來車"。他有寫明"佔用來車道"。
新聞女車主不是左轉被來車撞,而是被"交通號誌已要求停車而未停車"的機車撞上。

大豐路 能算是 和生路三段的來車道嗎?

OscarShih 2019-01-28 07:21 PM

違規->事故=肇事責任

一直都是這樣

起司 2019-01-28 07:46 PM

公路總局屏澎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調查後,認享有綠燈路權的沒有任何肇責。

為什麼還要送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

民間機構>官方鑑定機構?

民間機構那麼多間那可以再送另一間啊

心灰意冷不上訴 ....???

自己權利不爭取
外人也沒必要說什麼了

sutl 2019-01-28 08:12 PM

引用:
作者OscarShih
如果法規找的到白紙黑字 而不是法官自己造出來的

那就不是安個罪名了, 只會變成從來都沒人知道這個規則, 今天出事了, 被挖出來了

這條法律被法官挖出來用,就要送立法院修掉,因為全國所有的左轉引導線,通通沒有通過路口中心點。

而且左轉硬要通過路口中心點也不順暢,雙向都有左轉車時更行不通,所以左轉引導線都不會通過路口中心點。

hoba 2019-01-28 08:16 PM

引用:
作者喵醬
好吧、你要用這個做舉例就這樣吧 ~

我無意抬槓,條件是你開的,我照條件問大老師,大老師就給我這個案例

kuanchan 2019-01-28 08:52 PM

如果通過路中心點才能左轉
那下面著個路口怎麼轉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0628443,121.5331804,3a,75y,196.06h,87.43t/data=!3m6!1e1!3m4!1sI2usqRkXw9NSty-GuXGSbw!2e0!7i13312!8i6656

喵醬 2019-01-28 08:55 PM

引用:
作者hoba
我無意抬槓,條件是你開的,我照條件問大老師,大老師就給我這個案例

你貼的 ~
中和縱火9死/頂加又破牆隔間 工務局開罰房東6萬查扣資產

再參考另一篇
快訊/北門醫院12死火警 抓到1縱火犯疑尋短釀禍

北門醫院是公家的、建物再怎樣都有一定要求 ,
但他還是起火燒死了人 ,
那麼被縱火的情況下 , 建物是否完整有什麼差別 ?

你說頂加又破牆隔間違法 ,
那可以開罰、取締 , 但這跟他被縱火是兩碼事

就像這串樓原先的新聞一樣 ,
法官認為駕駛過彎有爭議 , 但不管他有沒有繞過中心點再彎 ,
只要死者沒有闖紅燈又不長眼去撞車 ,
他還是可以活得好好的 ...

其實在更前面的發文 , 我也已經說過類似上述的內容了 ,
但你的回文讓我感覺只是想吐槽 ,
所以我也懶得回了 , 前一篇回你的講白點也就是你高興就好

aerocat 2019-01-28 10:58 PM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66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NLKTHmKsVT4Y%3d

不妨看看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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