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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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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民法195上面寫的是,「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有登記在契約上的旁系血親名字,或是被起訴要求要賠償的,才能繼承。 業者是自己投保的責任險,我相信上面並沒有預寫旁系血親的名字可以求償。 |
我的理解是契約承諾所受損害以金額賠償
而非契約上要登記旁系血親的名字 再說乘客險、旅責險契約上是約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也沒登記具體損害賠償對象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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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具體賠對象,那就是依194條,請求權限於直系血親或配偶。 而我們對於民法195條的理解和本主題討論的重點就不太有關, 因為主題討論的重點是:哥哥為何拿不到妹妹的責任險的請求權。 民法195條上面我查了一下,有各式的判例,均需有「身份法益」,才能有請求權, 而未成年的哥哥,對於妹妹的死亡,似乎並沒有身份法益的疑慮。 講白話就是,哥哥並沒有因為妹妹的死,產生了重大的負擔,所以不符合身分法益的條件。 |
引用:
妹妹保的時候,若真的遇到事情,有她爸爸媽媽可以領理賠,並不是沒有人可以領. 只是誰知道會那麼倒楣,爸爸媽媽也一起死了. |
引用:
這是保險公司在亂講,若沒有任何人有資格領,依法就變成了遺產,只是依據第一順位繼承遺產跟有沒有資格無關∼ |
那是旅行社對乘客所造成的損害保險?
那旅行社可以收錢來去賠償嘍? |
依民法194條
兄弟姐妹無法向加害者求償 所以保險公司即不必替遊覽公司賠償 而沒有人向加害者求償 加害者沒有賠付這筆錢 即不會有發生遺產的問題 除非能證明遊覽車公司奪走其生命 對他的哥哥有造成什麼權利上的受損 才能求償 |
依法而言這麼大咧咧的應該是都查清楚才這麼硬氣, 這社會本來就是騙吃騙喝, 要多注意.
有空上網把敏感詞都做成字卡, 當作對付詐騙集團應對所有人事物, 這是比較消極的做法~ |
我大概理解了, 兄弟姐妹間並沒有互相撫養的義務,所以像這種團險或意外險就不把其列在可以受益的範圍,免得過度複雜,衍生多餘糾紛。
也不過喪葬費用而已,拿父母的理賠來付,就綽綽有餘了吧。不然不爽就把她當成無主屍,丟給政府或慈善單位處理,還是酸民們那麼氣憤,也可以集資出錢幫忙 下回自己或兄弟姐妹和父母一起出門,看是不是要額外買份指名彼此可以受益的保險,就不用到時候再來煩惱了。其實是記者寫法有問題,要帶風向暗批保險公司,然後就一堆酸民乖乖上鉤 看來台灣過去的教育真的不太好,現在高中的公民涵蓋許多法律基本常識,以後的小孩法律知識應該都會比現在的大人高,就比較不會像現在這樣對這類法律明定事項產生奇怪的懷疑 |
我又看了連結,原來有律師出面要幫忙追討,不能怪記者。不過那律師也怪怪der,雖然念到博士,也幫陳敏薰打過官司。
忽然發現我們的警政系統效率超差,我們的國民素質很低,這類事情,屢見不鮮,納稅人都被當盤子,這樣的人也能當律師。警大連這種小事情都搞不定,難怪教出來的學生⋯⋯ 陳敏薰律師 免還警大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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