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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wen 2016-12-27 01:12 AM

重點是明明在國外是"個人使用"的"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而且還只是衛福部自身認定,並無法條規範...

怎麼還這麼多人在幫政府講話, 難道是有被擋到什麼嗎? XD

感覺有人在帶風向....

Joe Chin 2016-12-27 01:27 AM

引用:
作者ryanwen
重點是明明在國外是"個人使用"的"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而且還只是衛福部自身認定,並無法條規範...

怎麼還這麼多人在幫政府講話, 難道是有被擋到什麼嗎? XD

感覺有人在帶風向....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第 3 條 附件檔案

醫療器材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類如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及病理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學。
五、心臟血管醫學。
六、牙科學。
七、耳鼻喉科學。
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
九、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
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十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EVO-IV 2016-12-27 01:36 AM

這篇新聞裡有這段...
引用: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買個從寬認定的小東西、罰的比黑心油品還要重

台灣的立委真的很... :tu: :tu: :tu: :tu:

ryanwen 2016-12-27 03:44 AM

引用:
作者Joe Chin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十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在國外是"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這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根本是看他們高不高興 = =

引用:
作者EVO-IV
這篇新聞裡有這段...
引用: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買個從寬認定的小東西、罰的比黑心油品還要重

台灣的立委真的很... :tu: :tu: :tu: :tu:



也比酒駕還重,沒辦法擋到金主財路 = =

sutl 2016-12-27 06:10 AM

引用:
作者ryanwen
在國外是"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這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根本是看他們高不高興 = =
也比酒駕還重,沒辦法擋到金主財路 = =

哪一天鞋子被當作醫療用品我也不奇怪 :D

type100 2016-12-27 06:30 AM

引用:
作者imggy
如果買東西還要立法說哪些買了沒關係...這社會有太可怕了吧...
新聞裡面有一段話全部是錯的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記者愛亂扣帽子...倒楣的檢方
還有...不是我愛幫恐龍法官講話
很多人被記者栽贓...都是有苦說不出阿

PS.我旁邊剛好坐了一位檢察官...


中華民國藥事法第84條第1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境外帶入就是輸入啊
從國外AMAZON網站購買而運送到台灣,是被認定為輸入的行為
又除了藥品,國人最常觸法的就是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或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商品的輸入
這些物品幾乎都是從掏寶那邊來的,只是論罪科刑上由販賣、陳列所吸收
你跟已經輸入到國內的賣家購買,這自然不是輸入
但如果法律有處罰「持有」,那就會處罰到買家
最常見就是毒品、槍砲這類的

nerdwannabe 2016-12-27 09:45 AM

引用:
作者sutl
哪一天鞋子被當作醫療用品我也不奇怪 :D


藥劑師公會每次開會都會討論要把哪些東西變成藥品.

變成藥品後, 只有藥房可以販售, 圖利藥劑師執照的人

ok 繃, 老花眼鏡, 維士比 等等這種一般大眾之前都到處可買的東西, 也都是在利委的努力下變成了醫療用品....


所以, 號稱矯正, 舒緩的鞋子可能有機會變成醫療用品的

sutl 2016-12-27 09:47 AM

引用:
作者type100
中華民國藥事法第84條第1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真的被告時,我建議上法院,搞不好法官不認為是醫療器材 :laugh:

老柏(第四) 2016-12-27 09:57 AM

引用:
作者sutl
不過真的被告時,我建議上法院,搞不好法官不認為是醫療器材 :laugh:

法官不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吧?衛服部認定是就是了,法官沒有認定的權力吧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8&postcount=32

twearthling 2016-12-27 10:08 AM

醫療用品的認定真的很寬,之前買要泳鏡才發現有度數的泳鏡得到"藥局"買~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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