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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攔贓車射死17歲少年遭起訴 桃檢:當下應放棄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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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當下應放棄射擊
讓子彈飛.......... :laugh: |
以後員警遇到拒捕 逃逸 甚至開槍的人犯, 先用Line請示上級能不能開槍
經上級與法界人士商討, 回傳命令再動作 這樣應該就符合撕法機關的原則了 :laugh: |
引用:
現在做壞人都能知己知彼,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果然如此 通緝犯自恃警察不敢開槍,遇20多次攔檢都能突圍跑掉 |
就算要射也是射駕駛人,怎會是乘客。假你是被綁架的乘客,結果被警察射死,你還會說你自己活該被綁架才會被打死,警察都沒錯,射死乘客合情合理? :unbelief:
這業務過失致死哪有不合理? :jolin: |
引用:
警察開不開槍抓人是職責問題,但不代表誤殺人不用負責。專業人員本來就應該為自己的失誤負責,不然專業訓練是練假的嗎? |
現在嫌犯遇到條子,都流行先逃再說。甚至衝撞無辜民眾,那被嫌犯逃跑過程而傷亡的民眾,算誰的?
所以鼓勵私行主義,看見嫌犯車子衝過來,自己也有開車的先撞他再說? |
引用:
只能先下手為強, 不是他死就是我亡....? :flash: :unbelief: |
引用:
槍法那麼好...還來當警察 去里約拿金牌回來不是更好 有什麼問題嗎?? |
引用:
等一下沒拿到金牌又被懲罰說沒有帶贊助商的眼鏡就麻煩了 台灣體壇只有拿到金牌才是選手 其他都不是人就是了 :think: |
引用:
所以打死坐在副駕的少年是完全合理與合法的。 警察打死嫌犯以外的人是相當可以理解的。畢竟打得準的話乾脆就參加奧運射擊,拿金牌不是更好。阿要不要揪人去恐嚇一下他的家人不許國賠,省得浪費納稅人的錢。 最好當是人的家屬能夠自行處理屍體,不要占用醫療資源也不要用到納稅人的錢,自己拖去焚化爐燒一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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