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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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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值不值錢那是他家的事 那個通緝犯自己也要很大負責,中彈還逞強那沒人有辦法 但是一有狀況就開槍,子彈不長眼,出事不意外,哪天你走在路上被要打歹徒的流彈打死 到時只能怪你命不好? 我認為這次法院情理法都有顧到,不能說他恐龍 |
短時間內同一條新聞二篇文章,一篇因為很快被網友指出新聞報導不實之處,不到10篇回應很快就沉了。這一篇沒有人點出來,於是繼續討論到到30篇回應。
這年頭網路討論要熱門,就得無腦反智呀! |
引用:
都是國家撫卹吧 犯罪所得被沒收還有甚麼錢? :rolleyes: |
引用:
是檢察官提起公訴,這種案子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去自訴的話過關機率幾乎是零。 引用:
家屬部分的民事賠償是另外一件事。 18萬是交給政府的,是指易科罰金免坐牢,不想花18萬也是可以選擇去監獄吃免錢飯,不過不曉得會不會沒工作(坐牢的話會被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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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阿~~ 我記得之前不是有討論過報導"衝撞警察" 被證明是不成立的。 然後通緝犯逃跑但是對警察與環境並無即刻的危險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並沒有開槍的合理性,中外都是如此。 真的不用老是拿美國警察來坦,美國警察如果是朝著沒有武器的人背後開槍,等著被謀殺罪起訴吧。 |
黑心油無罪 執法過當
好樣的台灣司法 這樣搞以後警察執法意願會更低 |
引用:
http://udn.com/news/story/2/1405784...%88%A4%E5%88%91 2015-12-28 13:16 中央社 台北28日電 桃園員警葉驥去年遇到通緝犯倒車拒捕,開3槍導致通緝犯傷重不治。最高法院認定他執法過當,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葉驥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他在民國103年2月負責輪值轄區巡邏,獲報疑似有人變賣贓物,前往新屋區石牌里一帶追查。 葉男到場後,看到通緝犯羅文昌形跡可疑又準備倒車離開,於是上前攔阻並喝令「停車」、「不要動」,羅男倒車拒捕,葉男對空鳴槍示警,羅男仍繼續踩油門倒車,葉男見狀對羅男腿部射擊3槍。羅男因子彈貫穿大腿動脈,大量失血身亡。 法院審理時,葉男辯稱是為阻止對方衝撞逃逸,情況緊急,出於正當防衛而朝對方腳部開槍。 但法院一、二、三審都認定,根據錄影畫面,羅男雖倒車拒捕,但並未衝撞、攻擊或造成葉男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男連開3槍,導致羅男死亡,超過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是這篇嗎 中央社 所以到底事實是執法過當還是判決過當阿:confused: 現在的新聞媒體很難判定真假 真亦真假亦假 真真假假 假假真真 :stupefy: |
引用:
麻煩幫忙點出來 我覺得即使未衝撞,只要開車逃跑警察都有權開槍 況且警察是瞄腿部而非要害,會死是因為歹徒的命 |
引用:
恐龍:勇敢的去作吧!出事時提 前 來講就好了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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