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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 2015-04-01 02:14 AM

引用:
作者KGB
反過頭拿來看德航這次的空難
機師精神上有問題,把超過百名乘客連人帶機全部一起帶走
所以航空公司被求償的金額會因此變成無上限,而不是依照國際公約來處理
你們能說這家航空公司的老闆不用負責任?
責任在於多或少而已,但絕對有責任,這是我的看法。

你這個例子要用,如果謝女是在當班時在咖啡下毒,把兩老毒殺,才比較符合你說的情況。

但現在的情況並不是這樣,用你的比喻,比較像德航機師和人有過節,在下班後謀殺那個人,請問德航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Adsmt 2015-04-01 02:21 AM

引用:
作者KGB
我不知道怎麼比喻才好
你自己去查查郭董有一些在廠區宿舍跳樓自殺的(下班時間),看看要不要賠。。。。
我只知道自己廠發生員工打群架有人重傷,公司得賠受傷的醫藥費。。。(你們下班在宿舍打架關公司屁事)
隔壁廠很多年以前有個員工下了班,因為個人感情因素在工廠宿舍裡跳樓自殺,那個老闆
賠了20萬草紙!強國法院認證 :laugh:
郭董公司大可能比較有辦法,但該賠的你問問看要不要賠 :stupefy:

沒有什麼賠不賠的問題,富士康自殺本來就有撫恤金,相當於二十年的工資。所以當初才有人說,「跳一次勝十年工,很多人才會去跳。」

KGB 2015-04-01 02:33 AM

引用:
作者Adsmt
你這個例子要用,如果謝女是在當班時在咖啡下毒,把兩老毒殺,才比較符合你說的情況。

但現在的情況並不是這樣,用你的比喻,比較像德航機師和人有過節,在下班後謀殺那個人,請問德航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兩老怎麼被殺的?因為在店裡喝的咖啡被下了藥(晚間,陳進福及張翠萍夫婦至八里「媽媽嘴」咖啡店消費,而後失蹤)。。。。這是個因造成了後面的果。。因果因果 ;)

Adsmt 2015-04-01 03:37 AM

引用:
作者KGB
兩老怎麼被殺的?因為在店裡喝的咖啡被下了藥(晚間,陳進福及張翠萍夫婦至八里「媽媽嘴」咖啡店消費,而後失蹤)。。。。這是個因造成了後面的果。。因果因果 ;)

這個因果也太牽強了,那如果他們中間還去麥當勞上廁,請問麥當勞要不要負賠償責任?他們死在國家土地上,那是不是要國賠?

Adsmt 2015-04-01 03:43 AM

話說那個航空公司的比喻也不對。德航失事賠錢的是「德航這家公司」不是老闆或股東,公司如果資產不夠賠,直接破產,老闆或股東自己還是一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另一篇所提的自殺事件也是一樣,賠的是公司法人,不是老闆私人。換句話說,承受賠償的是公司所有人,老闆、股東、員工(公司賠太多員工就沒分紅或減薪、裁員)....而非由老闆自己承擔。

但這裡被判賠的卻是「顧主」,對象根本不一樣。

abist 2015-04-01 03:44 AM

引用:
作者Adsmt
擋救護車要罰三百萬是有點離譜,酒駕撞死人都不一定有判這麼重了。
說輕判也是要罰50萬,其實也是滿重的了。酒駕罰責都沒這麼高。


二審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36萬元,緩刑3年,公益捐也改為50萬元;全案定讞。
總共應該是要86萬,除非他要進去關那6個月

dkjfso 2015-04-01 06:40 AM

這種事情
老闆要如何事先善盡督導之責?
是要特別向員工告知不可以殺人?
而事後又該如何舉證已善盡督導責任?

aerocat 2015-04-01 07:26 AM

法官沒判錯,大家不要再批了,民188都寫那麼清楚了,是保障受害者。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人生開始 2015-04-01 08:42 AM

引用:
作者aaaa88
但是被害者願意出來並不是因為誤認她是店長當班而出來吧?? 而是單純的約個地方談判而已!!! 所以被殺死跟職務或是否當班因果關係並不是確立的...

引用:
作者sclee
我記得謝女熟到認死者為乾爹

顯見,他們已非一般顧客的關係,不然怎會無故有顧客的電話可以約到店內談事情?

這已經超出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

而且,印象中監視器拍到受害者二人的最後身影是晚上到這家店,好像已經打烊


如果,像龍門客棧哪種,進去投宿或吃一餐就被店員下藥做掉,這種狀況老闆就算不知情,也很難完全推卸責任


要思考的點是
若非這層雇傭關係
一般人要如何大喇喇地利用店內的空間設備 遂行他的殺人計畫?

進一步想
星巴克會允許員工下班後 還利用店裡的器械原料來招待自己的朋友嗎?

90台上字1235
...受僱人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

asdfgz 2015-04-01 08:47 AM

這樣講殺人犯的父母親 .老師 ,不就更應該要負責任

亂亂來....... 亂判也不用負責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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