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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 2014-05-30 07:48 AM

棺:我們將進行改善工程,以圍籬將其包護,以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狀況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EAC212 2014-05-30 07:50 AM

個人以為...
電線外漏且電線破皮這是不允許的,
就算沒電到人,下雨時也容易導致漏電....
但是....
這件事故該責怪政府或者是應該找工程單位負責任嗎??
我也不知道啦..
不過我舉個例子好了....
大家認為行道樹有毒是被允許的嗎??
是否..行道樹和公園,都不應出現有毒的植物呢??
是非對錯..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一把尺...

oversky. 2014-05-30 08:44 AM

引用:
作者vircgd
  之前看過探索頻道介紹被雷擊而存活的人,在電竄出身體的地方,
會造成嚴重的傷口,我猜想小女孩遭電擊後電是由腳背竄出的。


光腳腳背上沒有東西,怎麼形成迴路讓電從這傷口出去?
以市電電壓來講,不太可能像閃電一樣從空氣走。
女童失去呼吸心跳,腦皮脂受損
電流應該不是走腳底到腳背這直透的路徑。
而且都電成這樣,真有辦法維持站姿站在電燈上?
即使有靠著欄杆,我覺得要維持平衡還是很難,
市電電壓觸電時應該會有很大的反射動作。

budgie 2014-05-30 08:57 AM

引用:
作者12q
很贊成樓主開頭說了"官員說什麼先不管"

我隨便也可以想幾十個不是政府的錯得原因阿~

如果是那小女孩腳X 故意去踩,把電線踩壞呢? 或是前兩天有幾個白木青少年搞的?

而地下有燈泡,還特意用層鐵在外包覆,正常就不該去採沒錯吧?
如果說小女孩不知道,沒有了解不該去採電線,那是做父母的沒教育好有人不同意嗎?

就算是小孩子貪玩,都電到心臟停了,請問父母到底在旁邊幹嗎?

沒想到? 如果要說政府不該讓人民外出要怕東怕西(完全零風險),我覺得這父母沒顧好小孩更該死阿!! 要扯到政府甚麼都該弄好前,這父母怎麼沒有什麼都幫小孩先顧好呢?

(很現實的,父母怎麼可能弄個"完美安全零風險"的環境給小孩,那你又怎麼期望政府能呢? 現實中就沒有零風險這種環境!!)


以"可能性"來說,造成這憾事的原因 不跟政府有關的可能性高太多了阿

當然 以生活經驗來...


又是一個為了消毒, 連人性良心都不要, 拿了去餵狗的人 :stupefy:

Crazynut 2014-05-30 09:06 AM

這是設計的問題吧。跟施工品質關聯不大,我想。

在外國怎麼樣我不曉得,在臺灣設計在地上就是不對,想當然耳一定會有人(還不一定是小孩子)手賤去踢、去敲打、去手動剝皮……再好的施工都擋不住。

還是不要搞怪,乖乖立在燈柱吧,壞了就壞了,也不會害到小孩子。

小書僮 2014-05-30 09:20 AM

標題語意怪怪的
太后覺得會難過的主因應該還是因為官員講了那句話吧!!

不過說是官員好像也不見得正確
很可能當初講話的也只是一個課員
搞不好還是雇員
官員應該沒可能第一時間就跳出來對應

光明面想也許他們只是想弄清楚發生的經過
所以才問為什麼當下是光著腳丫子的

gdrs 2014-05-30 09:21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而且都電成這樣,真有辦法維持站姿站在電燈上?
即使有靠著欄杆,我覺得要維持平衡還是很難,
市電電壓觸電時應該會有很大的反射動作。


人的肌肉收放靠的是為電流刺激肌肉
當你觸電時,大電流蓋過小電流
你的肌肉是不能動的,不會有啥反射動作
所以才會有被電黏住的說法

yoba 2014-05-30 09:27 AM

公務員大都是恐龍..電到沒感覺...... :stupefy: :stupefy:

RPG2000 2014-05-30 09:41 AM

引用:
作者budgie
又是一個為了消毒, 連人性良心都不要, 拿了去餵狗的人 :stupefy:


從事故中當鍵盤柯南 也算是沒良心 :laugh:
你乾脆說 千錯萬錯都是狗黨跟馬皇的錯好了

JXL 2014-05-30 10:05 AM

引用:
作者budgie
又是一個為了消毒, 連人性良心都不要, 拿了去餵狗的人 :stupefy:

謹言慎行 小心被告


樓主:
我是覺得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說實在的 怪罪官員 事情也絕對不會被解決
前面有人說了
市府可以向包商求償 包商脫產 然後沒有人有事
國賠就算是成立 相信也沒有人願意拿小孩的人生換錢

搞出這種天才的設計
不是一個人 一個政府部門的問題

最低標得標
層層轉包
層層回扣
成本考量
不求品質 堪用就好

就算解決了得標制度 不再以最低標得標 後面還有回扣 貪汙的問題
也許本來一百萬造出爛東西
新制度搞不好變成兩百萬~還是爛東西

要求小孩要乖乖的 那種小孩不是沒有但是很少
特別是在"公園"
那可不是停車場
那是小孩玩耍的地方

官員........... :jolin: 我是覺得 這種事不要再凹了 出事就擔下來吧
很多事 避不了 就出來面對 把事情給解決好

我認為 政府應該立法 規定承包商必須要提供保固
保固期內造成公共危險事故 必須由廠商賠償
要廠商掏錢很難
直接從工程款下手就行了
金額50%按保固期內逐年給 另50%則是過保固後才給
一旦造成公共事故 由工程款來支付
維修保養不確實 扣每年的額度
造成重大事故 直接扣掉後面50%

誰做的 就誰負責

這個制度下去 人跑得掉 錢跑不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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