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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法拍沒主動告知「凶宅」不必負擔責任與賠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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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前已有相關判賠的判例了,如果這次沒人需負責的話,那先前的判例就是違法了。 |
那麻煩你說說
你所想的資訊透明化是什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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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例了?
煩請指點是那一個 判決倒是不少,告贏法院的也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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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還凹的到賠償嗎? 太複雜的我是不懂啦 誰叫銀行當初沒主動告知這是凶宅 結果讓別人可以吵到有糖吃 |
深深的同情 但是沒做功課就下去購買 該負責任
我父親也因為不懂 付了四千多萬學到教訓 最後只以對方某年限的破產 結束了官司 政府也沒幫助我家呀... 人對人是詐欺 銀行對人不也是詐欺嗎? 當然 有辦法的人 當然不叫詐欺 叫做不小心?? |
引用:
我在想“應注意而未注意/活該"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冒出來... :laugh: :D 英美商法裡這個概念叫"caveat emptor"/buyer beware. :agree: |
引用:
還好台灣不是英美法,而是大陸法。 "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台灣的刑法中"過失" 的定義倒是有看到。 |
引用:
請問可以說說您的故事嗎!?~~~~~ 4千萬 天文數字呀 對一般 平民百姓來說 |
回復在這邊 應該不會吸引注意力吧
情況大概是這樣 大約15年前 士林區一間三十坪的房子大約400~500萬的時候 某親戚 為了賺仲介費 拉了我媽媽去南部看土地 開的條件不錯 但不至於離譜 大概就是跟建商合建 賣了房子後 拿到投資的錢 還可以分3戶左右 然後就是一連串的恐怖事件 中間人的房子被槍擊 流氓過來參一腳 代書跟建商合作 把土地過戶後...巴拉巴辣..... 錢投資了 土地沒了 有的是一連串的官司 然後建商破產..... 四千萬....還到現在還沒還完 印象中建商被判兩年多 然後..... 在台灣當騙子真爽 真想改行 |
引用:
同感 現在有的建商為了取得土地感覺好像也會跟流氓聯手 一方面給你威脅醫方面給你利誘 普通小老百姓實在很難跟大財閥抗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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