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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2013-05-28 03:16 PM

引用:
作者gy-boy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對方都面交了,你還覺得合乎郵購買賣的要件 ?_?

【民法】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結論;轉賣為佳。

jeff641125 2013-05-28 04:16 PM

引用:
作者gy-boy
建議法律常識要做好點,去問一下法學老師都會這麼的跟你說了
,個人買賣非公司行號等同視知,並非個人買賣即可規避消保法,
就算只是偶而兼差的網拍者,
個人買賣也算是廣義的企業經營者,
要是個人郵購買賣都這樣規避企業經營者這名詞,
那麼你早就不用玩了會被別人玩死的。

另外消保法也沒有特別規定2手商品不適用,
請不要自己添加一些有的沒的,常識真的要做好,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法條又不是你解釋了算~~~

也有網友找出消保會的解釋文了~~~

如果是一般個人把不用的二手物品拿出來賣~ 並不適用消保法~~

不要自己隨便擴大解釋法條.....

aaaa88 2013-05-28 07:53 PM

引用:
作者jeff641125
法條又不是你解釋了算~~~

也有網友找出消保會的解釋文了~~~

如果是一般個人把不用的二手物品拿出來賣~ 並不適用消保法~~

不要自己隨便擴大解釋法條.....

我是比較好奇的是...他怎會扯到"法學老師"....

記得函釋文已經出很久了....法學老師真的那麼不食人間煙火嗎???

idemon.. 2013-05-28 08:00 PM

引用:
作者gy-boy
建議法律常識要做好點,去問一下法學老師都會這麼的跟你說了
,個人買賣非公司行號等同視知,並非個人買賣即可規避消保法,
就算只是偶而兼差的網拍者,
個人買賣也算是廣義的企業經營者,
要是個人郵購買賣都這樣規避企業經營者這名詞,
那麼你早就不用玩了會被別人玩死的。

另外消保法也沒有特別規定2手商品不適用,
請不要自己添加一些有的沒的,常識真的要做好,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個人不用的物品轉賣、我怎麼看都不符合這些要求
你要不要翻賣二手品符不符合「經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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