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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買賣一定要作功課,而且不要打馬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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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消費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對方都面交了,你還覺得合乎郵購買賣的要件 ?_? 【民法】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結論;轉賣為佳。 |
引用:
法條又不是你解釋了算~~~ 也有網友找出消保會的解釋文了~~~ 如果是一般個人把不用的二手物品拿出來賣~ 並不適用消保法~~ 不要自己隨便擴大解釋法條..... |
引用:
我是比較好奇的是...他怎會扯到"法學老師".... 記得函釋文已經出很久了....法學老師真的那麼不食人間煙火嗎??? |
引用:
個人不用的物品轉賣、我怎麼看都不符合這些要求 你要不要翻賣二手品符不符合「經銷」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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