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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下還要上班也 :fear: |
帳號可以買賣是降沒錯,相對的不會削減由一個人使用的特性他還是會附屬在一個使用人身上,你說的生命身體健康,那一類當然指的是絕對的人格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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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負責把A級O低肉給叫上來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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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個這樣的標題一直出現..感覺蠻low的,尤其又有id在.. 不然偷米你提議吧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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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老心老 該退休去了 另外找篇來繼續蓋大樓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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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議?? 我只 CARE 灌水 其它的事情別問我 :D :D :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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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我硬碟找看看有沒有舊作NG版圖片,發個清流文給你灌,怎樣 :unbelief: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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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就直接把便當給我比較快 剛又敗了 2TB*2 :hung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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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教育,觀念性的東西講的太多 要套用到實務上的時候就是一堆問號 就像人格權這種東西,簡單來說到底是什麼?有怎樣的特性? 長篇大論去講解一堆概念前提構成要件之後還是弄不清楚那是啥 最後在實務層面就出現網路ID有名譽權這樣的判決 :jolin: 如果大法官有辦法把網路帳號跟名譽權畫上等號 當然不服氣也得服氣 但是現在這個階段,在學校裡面跟老師說網路帳號有名譽權之類的人格權.... 我沒這個膽子.. :stupefy: |
引用:
:like: :like: :like: 好吧!! 這篇到4000小弟就不來發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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