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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2025-07-09 09:15 AM

引用:
作者skap0091
「大姐!檢察官在等」 京華城案都委會前技正:心生恐懼快簽名
https://share.google/OHH9KCELsKfx8Ol2t

這些公務員一個個都是怎麼回事?沒念過書?

不是臆測別人做過什麼事就當成證詞,誤導檢察官

就是為了為了讓妻子安心所以認罪拚交保,誤導檢察官

還有跟檢察官聊天講太多,情緒發言被當證詞
筆錄都簽字了又後悔不認,誤導檢察官

你們都是誤導案情判斷的同夥
現在開庭一個個說過的話都不認,是把檢察官當猴戲耍?
都不用負法律責任是不是?
如果不是有高人指點就是假老二市府請這種人也難怪京華城會搞成這樣

Hermit Crab 2025-07-09 09:19 AM

引用:
作者skap0091
現在開庭一個個說過的話都不認,是把檢察官當猴戲耍?
都不用負法律責任是不是?


法律責任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6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augh: :o

用膝蓋想也知道等檢察官開始追究僞證罪,
卡提諾法學院院長還是只能喊政治迫害啦!
:stupefy: :sleep:

沒問題 2025-07-09 09:22 AM

引用:
作者GRT
這1500為貪污款從頭到尾都是檢調定義,認為這數字就是柯貪污的紀錄,但有一說一照常理要指控一個人貪污必須有實際證據(如鄭文燦家搜到的錢這種鐵證),柯只說隨身碟是從他家找到就應該是他的東西,1500是從何來柯不是也說他不知道嗎?所以才有人引用這個案例衍生出excel pay,老闆隨便在excel上寫個數字說已經員工錢了,試問這有誰會認呢?

至於你說到橘子,她已經發布通緝了,我是質疑她是如何攜帶大量金錢通過海關檢查?檢調真要抓她其實可以透過日本警力協助,這並非辦不到的事,橘子之所以不敢回來,最大可能是看到自己老闆在無任何金流證據下都能被硬羈押9個多月,正常人不敢回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你這個說法我是不贊成的。

洗錢,跨國洗錢,就這麼簡單的事。
你有沒有看過銀票這個東西?

你把錢拿去扺押,換一張抵押證明,開給你抵押證明的人拿走一千五百萬,其中五十萬是抵押辦事費。
這個抵押辦事人只要有一點背景,就能把一千四百五十萬洗乾淨,再把剩下的一千四百五十萬拿給一個地下匯兌的換一個兌換證明,兌換辦事費一樣五十萬。
你拿這個兌換證明到你要到的國外,拿這個兌換證明去換一個合法的債權憑證,拿這個合法的債權憑證就可以換現金一千四百萬出來。

以上的手法,我都已經修改過,沒有說出人家的手法。
但是這個方法保證安全,一切合法。

唯一的問題就是第一個抵押辦事人要真能洗錢就行,不能其實也沒關係。

『若橘子一輩子在海外,檢方就羈押柯文哲一輩子嗎?』
『既然已經起訴,那非沒必要下,不得長期羈押。』

其實檢方的問題就是,既然懷疑有犯罪事實,又不提早鞏固證據,而且一但發動調查且聲押後,又沒能儘速備妥必要證據。
又要賴給發動調查後才知道橘子涉案所以羈押。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懷疑或是得到線報有圖利時,沒有查到橘子頭上?

FreeStorm 2025-07-09 10:00 A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法律責任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6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augh: :o

用膝蓋想也知道等檢察官開始追究僞證罪,
卡提諾法學院院長還是只能喊政治迫害啦!
:stupefy: :sleep:


你可以問他...

對於"中文程式語言"一事,就可以就事論事的求證

那為什麼面對"這位證人明確指控檢方不正訊問的情況",卻不說:要勘驗筆錄,(再進而追究檢方責任呢...)

:laugh:

Hermit Crab 2025-07-09 10:07 AM

引用:
作者FreeStorm
你可以問他...

對於"中文程式語言"一事,就可以論事論事的求證

那為什麼面對"這位證人明確指控檢方不正訊問的情況",卻不說:要勘驗筆錄,(再進而追究檢方責任呢...)

:laugh:


應該是就事論事吧...既然你提到這個檢方責任,那我也順便來平衡報導一下... :laugh: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FreeStorm 2025-07-09 10:42 A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應該是就事論事吧...既然你提到這個檢方責任,那我也順便來平衡報導一下... :laugh:
...


打錯字,我改一下... :laugh:

既然他選擇用反諷語氣來行文,那我覺得他的"就事論事",是只符合某些情境而己...

LDSKINGII 2025-07-09 10:44 A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其實檢方的問題就是,既然懷疑有犯罪事實,又不提早鞏固證據,而且一但發動調查且聲押後,又沒能儘速備妥必要證據。
又要賴給發動調查後才知道橘子涉案所以羈押。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懷疑或是得到線報有圖利時,沒有查到橘子頭上?
誰叫小薇要先落跑或橘子跑得快(聽到風聲有人叫她們快跑?)。以上皆是 :mad:

FreeStorm 2025-07-09 10:51 AM

引用:
作者LDSKINGII
如果不是有高人指點就是假老二市府請這種人也難怪京華城會搞成這樣

證人證詞,其內容不管是什麼方向,反正有具結就好

現在的問題是,證人推翻筆錄裡這些負面記載,是因為種種被強迫的因素,那不就是"不正訊問"...

怪的是,以往大談"檢方不正訊問"的人,似乎也不打算深究此次個案嘛...

不然怎麼沒人說要勘驗?... :D

照以往風向,"追究檢方責任"不是很重要很重要的一件事嗎?

該不會現在重心是放在"柯交保"了吧... :laugh:

FreeStorm 2025-07-09 11:06 AM

引用:
作者LDSKINGII
誰叫小薇要先落跑或橘子跑得快(聽到風聲有人叫她們快跑?)。以上皆是 :mad:


聽說下週二要開延押庭了...到時看看吧... :laugh:

Hermit Crab 2025-07-09 11:08 AM

引用:
作者FreeStorm

該不會現在重心是放在"柯交保"了吧... :laugh:


我更想知道到時候是不是可以看出來到底不希望柯交保的是哪些人...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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