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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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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6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augh: :o 用膝蓋想也知道等檢察官開始追究僞證罪, 卡提諾法學院院長還是只能喊政治迫害啦! :stupefy: :slee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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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說法我是不贊成的。 洗錢,跨國洗錢,就這麼簡單的事。 你有沒有看過銀票這個東西? 你把錢拿去扺押,換一張抵押證明,開給你抵押證明的人拿走一千五百萬,其中五十萬是抵押辦事費。 這個抵押辦事人只要有一點背景,就能把一千四百五十萬洗乾淨,再把剩下的一千四百五十萬拿給一個地下匯兌的換一個兌換證明,兌換辦事費一樣五十萬。 你拿這個兌換證明到你要到的國外,拿這個兌換證明去換一個合法的債權憑證,拿這個合法的債權憑證就可以換現金一千四百萬出來。 以上的手法,我都已經修改過,沒有說出人家的手法。 但是這個方法保證安全,一切合法。 唯一的問題就是第一個抵押辦事人要真能洗錢就行,不能其實也沒關係。 『若橘子一輩子在海外,檢方就羈押柯文哲一輩子嗎?』 『既然已經起訴,那非沒必要下,不得長期羈押。』 其實檢方的問題就是,既然懷疑有犯罪事實,又不提早鞏固證據,而且一但發動調查且聲押後,又沒能儘速備妥必要證據。 又要賴給發動調查後才知道橘子涉案所以羈押。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懷疑或是得到線報有圖利時,沒有查到橘子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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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問他... 對於"中文程式語言"一事,就可以就事論事的求證 那為什麼面對"這位證人明確指控檢方不正訊問的情況",卻不說:要勘驗筆錄,(再進而追究檢方責任呢...)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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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就事論事吧...既然你提到這個檢方責任,那我也順便來平衡報導一下... :laugh: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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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字,我改一下... :laugh: 既然他選擇用反諷語氣來行文,那我覺得他的"就事論事",是只符合某些情境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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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詞,其內容不管是什麼方向,反正有具結就好 現在的問題是,證人推翻筆錄裡這些負面記載,是因為種種被強迫的因素,那不就是"不正訊問"... 怪的是,以往大談"檢方不正訊問"的人,似乎也不打算深究此次個案嘛... 不然怎麼沒人說要勘驗?... :D 照以往風向,"追究檢方責任"不是很重要很重要的一件事嗎? 該不會現在重心是放在"柯交保"了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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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下週二要開延押庭了...到時看看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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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想知道到時候是不是可以看出來到底不希望柯交保的是哪些人...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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