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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推啊,我倒想看看陽光可以走到哪裡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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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eally...? |
網路上的"暱稱"應該很難代表"自然人"名譽
除非網友以本名現身... 本名才能代表此自然人,而且有合法證明文件(身分證) 記得讀商標法時有提到類似概念, 商標註冊,才能受法律保護...保護他的獨一無二權利,以及此商標演申出來的利益問題 這也是商標法成立的目的 如果廠商隨便幫自己的弄個商標名稱,而沒有註冊.就算大家都聽過這個商標是哪個廠家的東西... 一樣,這個商標名稱在法律面前是不受保護的 |
引用:
1.噗剛剛不是說了嗎,就像我現在正在回答你的道理一樣呀。 2.如果我不是透過網路帳號怎麼跟你講話。我也可以用別的帳號跟你講話喔。 |
引用:
真不愧是水王...... :unbelief: :unbelief: :flash: :flash: :shock: :shock: :eek: |
引用:
4K就留給你們年輕人去搶好了 我可以退休了 |
引用:
原來是我搞錯了!! :ase :ase :ase |
引用: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你門釘sunnywalker釘好兇喔,我講一個可以幫他解套的方法好不好。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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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你是藉由"使用網路帳號"這一物品發表言論 2.所謂的不可分離的關係,意指如同自然人的名譽、生命等權利 於自然人本身是不可分割轉讓的, 隨著自然人出生而存在,隨自然人死亡一定時限後而歸於消滅 任一網路帳號於自然人可使用亦可不使用,可買賣轉讓, 也可以隨時使用其他帳號取而代之,何來與自然人不可分離的關係? :confused: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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