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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扯]台灣真的離破門查水表的日子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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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食客:110嗎,我要報案,有人在XX餐廳大聲喧嘩,妨礙店家做生意,涉嫌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四款.... 110:知道了,我會請最近的同仁過去處理.... 食客:問題是拿著大聲公喧嘩的人就穿著警察制服啊,該不會是冒牌貨吧:stupefy::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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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暴力吵鬧會侵害他人的權利. 如果只是待在房間裡面享受他的"quiet enjoyment" (對,這真的是法律用語), 房東能夠做的的確不多, 就算是沒付錢有些州還有squatter's rights. :stupefy: 另外,這還是沒有繞過搜索票問題啊. :rolleyes: |
引用:
就算成立 也不可以非法入侵 在他的看法 就如同房東在你房間外對你說要片面終止租賃契約 然後房東就可以闖進來了... |
引用:
一、飯店業者用的管理規則是行政命令,只能用來規範主管機關和業者,不是用來規範消費者,即房客。 二、你講的案件和這次的事件差最多的地方是房客本身就在房間裡,而且有回話不同意房東進入。 |
引用:
古代房東就會幹這種事... :laugh: 對岸的樣板戲說的... :rolleyes: |
引用:
嗯, 如果房東哪天心情不爽忽然不想租給我了, 房東也可以 "合理的" 懷疑我有犯罪意圖, 然後剛好萬一我在洗澡時, 被破門而入... 我說:....嗚, 我被看光光了, 我的隱私權.... "破門而入者": .... :laugh: ( - 有人說這是 XD ,而並非是嗤之以鼻的意思哦 ) 引用:
唔, 那這樣食客還要付飯錢嗎? 萬一吃飯沒付錢, 豈非還要被前篇某人吐嘈不能逮補之類?? 引用:
+1 我了解, 因為就像前篇有人說, 房東要保障他的房子呀~~ 引用:
你說的第二點, 那種感覺是不是就像 如果去大賣場 (如 家 X 福) 之類的地方購物出來後, 有保全莫名指控你有偷東西, 但你實際沒有, 你也可以不讓他來隨意搜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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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這是房東合法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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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還會說,看兩眼你又沒損失...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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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一下原文,有個案例就是一位已付旅館一週食宿費用的妓女被趕走。 業主並不是主張這位妓女暴力吵鬧,而是會傷害旅館業務。 旅館要求離開不走,就可以驅離,沒說要搜索票。 因為此時房間已不是旅客的住所,旅客不走是入侵。 |
鹿港那個警察進店家趕客人又是哪一條?
警察都成了飯店保全,報警也沒用. 明明警察人就卡在電梯前,嘴巴還再說沒擋人. 空姐可以自由進出不需要保護,反到是住客要被限制自由,還鬼扯是保護. 到是誰要傷害這些人? 被保護以後會不會變成這些侵害人權行為的代名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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