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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 2014-06-28 10:12 PM

引用:
作者fake
在此篇回最後一次!

舉個例:
當你戴著耳機專心尻槍,已經到退房時間旅館卻聯絡不上你
-電話沒接,敲門沒人應門。
此時不管「XXXX」是法條還是行政命令,旅館決定破門而入,
當破門而入卻發現你只是專心在尻槍,於是你惱羞成怒怒告旅館侵犯隱私...
案例結束。

當然發生這種事一定會笑死很多人,但旅館一定會有事嗎?
這個「XXXX」是什麼管他的,重點是當時的情況認定。

如果連重點都抓不到,就真的和那個一天到晚嚷嚷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一樣...
只會拿著雞毛當令箭就貽笑大方了!

(一定有人會說我剛剛明明在說法條的認定差異,現在又說不管是什麼
要看情況....如果你的XX只有這樣,我除了崇拜也無話可說了!)


果然是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一、飯店保全敲門說要客房服務時,賴律師他們有回話。

二、就算是不開門或緊急情況,也是要飯店請警察持搜索票破門,保全是沒資格破門的。

三、搞不懂行政命令抵觸法律和憲法無效的人,請好好去請教律師。

Toluba 2014-06-28 10:13 PM

引用:
作者sclee
跟我找到的不一樣,慎重起見特上觀光局查一下

下面才是官方的版本,不知哪位網友為何他的版本整句顛倒過來,正確版本是"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所以我在樓上說這條文的意思是,飯店業者能自己搞定可以不必報警


第21條 【相關罰則】§4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我的看法是這樣
「必要之處理」指的是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處理
如果需要破門等有違法之疑慮的行為,需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警察也需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處理

LucsesNew 2014-06-28 10:13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我是擔心你的安全啦..............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也是啦........我只是看到某些人真的一直裝死,很給他不太高興...

尤典汴太d+ 2014-06-28 10:15 PM

哪招?鹿港吃飯被驅離
真是有夠扯...... :stupefy:
就算是海蜇皮出巡也沒這麼誇張. :jolin:

小熊軟糖 2014-06-28 10:15 PM

引用:
作者fake
本來就是法條認定上的差異。有疑義雙方自行告官看法院怎麼判就結了。

我的個人看法是,房客方明顯搞鬼被抓包,硬凹行徑委實可笑! :think:
另有某些人實在很壞,刻意炒作居心叵測。
這些人不是來討論的,除非你的用意是想幫站長衝流量,否則意思到就好,
他們不是沒觀念,而是觀念明顯和我們很不同,這樣就沒必要再說下去了!

這種房客不少咧,尤其是租給學生的,單人床單人套房結果變雙人甚至3p炮房 :jolin: ,
假若飯店有權能破門要求非登記房客離開,那一般房屋出租為何不能比照辦理?
憑什麼飯店權益可以這樣保障卻枉顧一般房東權益?

LucsesNew 2014-06-28 10:15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把賓館的經營手法

跟國際連鎖飯店相比

說的好像開轟趴完全合法



原來國際連鎖飯店跟賓館是使用不同的觀光旅館業管理辦法?

th27a 2014-06-28 10:18 PM

引用:
作者Toluba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030
給你參考,並搭配「現行犯」一起使用喔 ;)
然後你說對了,就算他犯罪,你也沒權力搜他身喔,記得嘿

另外,飯店有這種行為我也不意外也不擔心
我擔心的是,竟然還有一群老百姓支持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shock:

中國就有這麼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階層,利益每天都在被損害,卻具有統治階級 的意識.在動物世界裡找這麼弱智的東西都幾乎不可能。 :stupefy:
引用:
作者crabster
那現在本身就是安保出現大漏洞.
樓層甚至整間飯店為了迎接VIP淨空不是沒有先例.
假設真的有如警方所宣稱的飯店人員發現一夥人在樓梯間內鬼鬼祟祟因此引起安全人員警覺報警那比較沒話說.

說有發現一夥人在樓梯間內鬼鬼祟祟的講法,旅館的聲明稿已經偷偷改掉.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041648

CafeJazz 2014-06-28 10:19 PM

引用:
作者Toluba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030
給你參考,並搭配「現行犯」一起使用喔 ;)
然後你說對了,就算他犯罪,你也沒權力搜他身喔,記得嘿

另外,飯店有這種行為我也不意外也不擔心
我擔心的是,竟然還有一群老百姓支持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shock:


謝謝你的資料

尊重人權

尊重人

但是不會尊重~4個沒有"合法取得權益"的權益

賴送棍有取得合法房間權益

但是當飯店發現賴送棍違規使用

可不可以自我主張解除租約

如果解除租約~就可以正大光明破門
--------------------------------------------------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有以上行為~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後
一.可以破門
二.可以破門
三.可以破門
四.先敲門.不開門.再破門
五. ??? :jolin: :jolin:
六.可以破門



:jolin:

sclee 2014-06-28 10:21 PM

引用:
作者Toluba
我的看法是這樣
「必要之處理」指的是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處理
如果需要破門等有違法之疑慮的行為,需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查了一下相關法令,這條刑法開始用了"無故"二字,如果上了法院,飯店業者引用第21條不是無故侵入,能否成為脫罪的理因?

因為,早前看過平面媒體一個判例,有房東嫌房客開了冷氣幾天沒回來,認為是浪費電力,自行以備用匙開門把冷氣關掉,住客回來大怒提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罪

內容大慨是法官是基於房東的動機並非無故,最後判房東無罪

因此,實務上的見解很複雜,並不是這裡你我就能說哪條抵觸哪條因而無效如此簡單

何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告訴乃論,不去提告,飯店又認為自己沒錯,哪誰說的準?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judoyang 2014-06-28 10:24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吃霸王餐的人刑事部份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民事部份涉及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

不管是民法~刑法
我都不能攔阻賴皮離去

你說得對~是"違規"~不是如我之前有誤植為違法
不過如果飯店也告~非法入侵呢
-------------------------------
1個房間有5個人過夜住宿
這還需要交給法官裁定有沒有違規嗎
已經是事實~算現行犯吧



"違法"現行犯...
那老闆有無權力阻止呢?
對了!!違規不行

然後!
非法入侵這點,當飯店把房間租給賴律師時,只有賴律師可以控告侵入房間的人...


既然你都已經知道了是違規了
怎麼還會使用現行犯這個詞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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