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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共場所遇見警察時,眼神要怎樣才不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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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怎麼時事區開了兩串相同討論串都沒事,這裡還蠻熱鬧 :laugh:
首先警方依警職法盤查沒問題,李主委和那位路人甲也沒說錯,在警方沒有事實認定下他們確實有權拒絕盤查 連中隊長自己也說是用警職法第三條讓他們離去,除了535,我這邊也列出警職法第六條,都同樣保障警方和民眾盤查和可拒絕盤查的權益 至於可帶到警局三小時做更詳細查問是要第六條有符合的條件而在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才能行使 所以到這邊都沒問題,我也爬了所有文,各自立場也沒錯,不曉得還有什麼好吵的 :laugh: 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
好多人都搞不懂
差別就是攔你有沒有理由. 有理由的話你就要出示證件 沒理由亂攔就違法 |
引用:
這是你聽說 雖然是被抗議 但現在入境日本不管幾次都還是要壓指印。 而且兩隻手的食指都要。 更別說還要紀錄你的臉。 除非你是本國人或是再入國的。 人家覺得對安全有幫助的事情,人家就是堅持要做。 ps.現在入境卡還會被要求寫住宿處的電話。 你說你不知道? 不好意思請你退回去查到寫上去。 引用:
前面有人說了。 如果當時剛好被警察臨撿到。 不是他退縮離開。 不然就是心虛被逮到帶兇器。 再不然就是爆氣攻擊警察被制服。 不會弄到整個車廂好像大逃殺一樣。 |
引用:
你就去問問那些說要是民眾被盤查可以有權拒給身份證 那此例一開 警察以後就沒有辦法抓通緝犯,只能把通緝犯給放跑的人吧 |
引用:
好處只有功能性比人形立牌好一點,有達到嚇阻作用,也難怪當事員警事後會覺得無奈 所以李大主委會做人的話應該要感謝員警辛勞在他家樓下執勤巡邏保護,而不是怪罪他們什麼連警察國家都出來了,把自己格局做小了 :laugh: |
引用:
法律也寫得很清楚,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帶回訊問。 甚麼是正當理由? 懷疑對方是罪犯,且對方無法釐清身份,就可以帶回警局調查。 你可以行使權利拒絕臨檢,警察也可以依法行政通報後帶回。 |
引用:
所以啊 李永得這次也只是認為自已行為沒有可疑之處 反問警察我有什麼地方有錯? 警察在當下也答不出來 所以就行使自已權利拒絕拿出身份證啊 明明他只是在行使你我大家都擁有的權力 卻被形容成是耍官威耍特權 那真是冤枉了 |
引用:
你搞錯了 問題不在那,而是高官事後上網取暖 想把小事化大 誰知風向不對結果燒起來,家人提油救火 :laugh: |
引用:
警察還守衛帶武器巡車廂車站不是做沒多久就難以為繼了 :o |
引用:
小事化大我覺的也沒有什麼不好啦 畢竟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與每個人民都息息相關的,多點人去注意也不錯 總比對國家大事都漠不關心的好 不管支持他也好、反對他也好 至少目前執法的每個流程與每個法條被拿出來用放大鏡重新檢視一番了 我相信有不少人是因為這事件,才會去讀了警察職權法跟大法官釋字 也讓有參與討論的人民 更加了解到自已有那些權力 至於日後遇到同樣的狀況 要不要行使自已的權力? 那就看個人選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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