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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國慶沈冤得雪 姦殺女童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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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引用:
追訴期? 過了吧 :stupefy: 已經15年了,等真凶判刑確定又要等幾年?到時什麼都不能追了,人家早就想好了 :D :D :D |
引用:
我是比較支持不要癈死的。 不過你的說法我覺得存在一個問題。 那就是:罪證確鑿是來認定?是誰說了算? 若是問當初江案的柯姓官員,他一定會跟你拍胸脯保證「鐵證如山」 今天問那位當年造成錯殺的司令,他臉不紅氣不喘說是問心無愧。 你覺得呢? |
引用:
刑法 民國97年01月02日修正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一 章 時效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有兩種情形定追訴期..一舊法..二新法 |
引用:
我承認我是這兩年才知道,另外「有人承認自已是兇手」, 但是直到「現在」,司法單位才「確定」真正的兇手是誰, 既然「當年」你知道「真正的兇手早就認罪」, 那你15年前怎麼沒有跳出來? 現在才說是私刑??? 這種充滿瑕疵的制度,用冤獄殺死人, 根本是制度有問題, 還在說嘴「這是私刑」, 難道沒有「冤獄殺人,被害人江國慶冤死」的正義??? |
引用:
是不難,因為江國慶當初也是跟上述幾位人間失格的角色一樣「罪證確鑿」呀... 引用:
所以在司法制度和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心態改善之前是不是應該暫時停止死刑呢? |
引用: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刑法是行為時刑法,要查犯法時的法律 又 從舊從輕,所以.....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恩,應該都過追訴期了 |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性侵命案,軍方以沾有江國慶精液的衛生紙,認定江國慶涉案,並火速槍決,事隔十五年後,檢察總長黃世銘指示檢方重啟調查,重新鑑驗本案證物,赫然發現當年沾染在衛生紙上的東西,根本不是江國慶精液,而是江遺留的鼻涕、唾液之類的「體液」。 ----------------------------------------------------------------------------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
我記得我10歲已經懂得如何蓋一棟RC構造平房
許榮洲的父親一度哽咽,他說許榮洲2、3歲時發燒,加上18歲時出車禍傷到腦部,只有10歲智商,沒有思考能力......... :tu:
10歲是白癡嗎? 白癡幹麻當兵~ 醫官沒發現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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