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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扯]台灣真的離破門查水表的日子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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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此說法目的是旅館業者不是毫無依據,至於這21條是否適用於強行開門,業者會這樣做也當場提出,顯然他認為是適用,不就是等告了後由法官裁決嗎? 如果法律上的爭議,我們在這裡就能確定誰對誰錯?哪就不用法院,大法官也不需來解釋有爭議性的法律條文 個人認為,這不是一間普通的觀光飯店,既然夠格接待對岸官員,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沒有法律顧問?千奇怪百的房客都有,沒有教戰手冊嗎? 強烈建議,當事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倘若一旦官司勝訴定讞,這家飯店是否該關門?對房客做了違法行為,以後還能混下去嗎?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精闢! |
引用:
本來就是法條認定上的差異。有疑義雙方自行告官看法院怎麼判就結了。 我的個人看法是,房客方明顯搞鬼被抓包,硬凹行徑委實可笑! :think: 另有某些人實在很壞,刻意炒作居心叵測。 這些人不是來討論的,除非你的用意是想幫站長衝流量,否則意思到就好, 他們不是沒觀念,而是觀念明顯和我們很不同,這樣就沒必要再說下去了! |
引用:
這句話要完整讀完,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要處理也是請有公權力的警察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 飯店保全完全不能破門而入。 警察也是當面漠視正在犯罪的飯店保全是現行犯。 |
引用:
你不該講的...................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想笑死誰?管理規則也只是個行政命令,也不適用消費者身上。 破門的人可是犯刑法的法條,可以相提並論嗎? 這件事想硬凹的人是誰很清楚。 |
原來已經演變到,意見跟你不同就是"很壞"阿 :think: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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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絕對尊重"既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
反正又不違法 :laugh: :laugh: :laugh: 引用:
現在這裡有兩派立場爭論.護憲派的主張憲法保障隱私權,不容小小的行政命令所侵犯,所以絕對不該有踹門的事發生,所以當然也不必再去討論踹門之後的事. 另一派主張憲法隱私權,算三小,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行政命令最大,所以有權力踹門. 但是問題來了,再來踹門之後呢?要凹沒有住房登記,還是要凹有旅客住房沒給錢,踹門只是一個手段,只是要完成下一個偉大步驟的過程,那接下來旅館跟警方做了什麼比憲法還偉大的事呢?快說來讓大家景仰一下. 別跟太監一樣下面沒有了. :D :D :D |
引用:
這是法???? |
引用:
這個案例不是比較直接嗎 還是要查證一下 我可以報幾個堂號 然後幾個夜幹的電話佐證一下 看看有沒有飯店老闆或是業主要去破門一下 拉K的很多喔 每次打牌都很頭大 衣服褲子都是擺明的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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