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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覺得當初收錢的人才是禍首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為何不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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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有說了....國防布恐嚇他們,然後眾榮民+榮眷就全縮了 就跑去跟市府(地主)硬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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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怪不得進法院只有一例贏的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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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一丘之貉被當棄子的嘴臉。 自己選擇當奴才,拿了好處之後替主子搖旗吶喊。 沒價值了,被丟了,不敢自己要求權利,只會跳針的怪其他人。 今天算是長見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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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eyes: 受害者告受害者 勝的是受害者 輸的也是受害者 好像騙錢的都沒事,這不奇怪嗎? 然後投票時還一喊就歸隊........真的可憐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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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我補充說明.. 市府有對20年以上違建,或佔公用地..清楚的SOP..我記得好像有9項還是12項 1.得要協商2.得要和里長一起座談3.得要談補償...12.是得提告....大概是這樣 這是為了人民福祉立的SOP. 但是請注意,前面是"得",不是"需" 所以他跳過前面十一項,對我們直接用最終殺手..他可以說有"疏失",但無"違法"(因為法條是"得") 所以法律拿他沒辦法 他要用第一條跟你慢慢協商8年,然後突然回頭把我12條提告下油鍋,三代一刀斃命.. 那是他的裁量權,看他高興.. 這就是法律,碰到人就變成這樣.. 而且是不是極明顯的標準不一..針對性,請自行判斷. 那這算不算玩法??但是法律上這是他的裁量權是合法阿...完全沒辦法掛了 誰能跟他"玩"法律? 引用:
看你這樣講,好像為了活命自私不對? 還是我應該為大義捨身,支持某一邊? 我應該支持那種看你不爽,就應該各種手段把你幾百上千人都一次弄掛的人. 還是該支持3代人對他掏心掏肺,遇到冤屈他卻冷血叫我去死的人. 事實就是如此,請問您大義在哪一方?我不會選阿? 今天正在發生的事情,您又會選哪一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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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協商8年 那把你們告上法院的應該是馬英九或郝龍斌啊 怎麼卯起來怪陳水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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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你們被馬郝的16年給害慘了...... 其實一開始只要能証明,國防布跟市府的關係,在証明你們跟國防布的關係 這官司就很好打了,可是時間不等人的,過了那麼久,市府跟國防布的往來公文........保証不在了,我也懷疑你們跟軍方有無立合法(有效)文件 初期不能解決,現在更麻煩! 簡單來說,軍方就是坑了你們榮民榮眷二次,你們還不自覺,你們還感恩戴德的..... :nonono: 你們還有什麼資料証明你們是合法有權文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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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要說明..我們受害戶都有房屋買賣合約書 是一切合法的"公文",很大吧.. ("公文"都這樣了,那一般人那些"私文"...) 在我們跟律師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律師翻開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某一頁有一條小字 [買賣地上物後,任何房屋土地糾紛,與國防部無關] 然後抬頭看我們 [這樣就把你們踢掉了..] 我們根本不知道耶.. |
加油@@"
整理一下 阿扁-跳過協商 直接提告 馬郝-法院判決去認產權 但是要如何收回是市政府的事 柯P-依切照法律規定來 既然法院說是市政府的 就來回來利用 抱歉問個題外話 台灣第一位非國民黨籍的將軍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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