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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 2012-05-04 01:05 PM

引用:
作者stron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保持=原本存在且不更動

我覺得是原廠配有的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駕駛要保持功能正常,並非強迫使用者去買個車鈴

應該可以申訴 :jolin:

jamesdga 2012-05-04 01:05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6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快去立法行人要帶鈴噹才能出門

看不爽時才能方便開單

----------
娘的勒~不想理就算了~

沒人理就他X的鳥黨就又在搞批鬥大會~


看到囉 感謝舉出

不過 0.0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 是看你不爽??

weirock 2012-05-04 01:10 PM

引用:
作者jamesdga
看到囉 感謝舉出

不過 0.0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 是看你不爽??


是真的無視用路人?

我說了~如果是真的無視用路人~路上嬉戲~請用「正確、適當」的法條處理~

如果該開罰的那位知道適當的法條~卻不用該法條罰?

那「實際情況」是「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欲加之罪?

sazabijiang 2012-05-04 01:17 PM

引用:
作者瞳人
保持=原本存在且不更動

我覺得是原廠配有的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駕駛要保持功能正常,並非強迫使用者去買個車鈴

應該可以申訴 :jolin:


你的斷句不太對喔..

保持 ( 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 之良好與完整

保持 後面接受詞, "xx, yy, zz 等安全設備" 都必須良好與完整.

所以這跟原廠有沒有這些配件無關.

就像摩托車的後照鏡, 很多人也沒在看, 事實上後照鏡有很大的死角,
所以轉彎或變換車道時, 能回頭看一下車況是比較安全的
但這不代表摩托車可以不安裝後照鏡

strong 2012-05-04 01:25 P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你的斷句不太對喔..

保持 ( 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 之良好與完整

保持 後面接受詞, "xx, yy, zz 等安全設備" 都必須良好與完整.

所以這跟原廠有沒有這些配件無關.

就像摩托車的後照鏡, 很多人也沒在看, 事實上後照鏡有很大的死角,
所以轉彎或變換車道時, 能回頭看一下車況是比較安全的
但這不代表摩托車可以不安裝後照鏡


+1

法條有列出來的項目是「標準配備」,

法條沒列出來的才是「選配」!! :D

jamesdga 2012-05-04 01:29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是真的無視用路人?

我說了~如果是真的無視用路人~路上嬉戲~請用「正確、適當」的法條處理~

如果該開罰的那位知道適當的法條~卻不用該法條罰?

那「實際情況」是「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欲加之罪?


我也說了 警察不會無聊 看到有人騎單車就盯著每一輛有沒有車鈴或車燈
當然 這是我自己的揣測 是不是真如此 就警察與那兩位知道 不過我比較相信這說法

另外 不是也有闖紅燈 警察開罰 未戴安全帽的方式 用比較輕的罰款來開單
難不成 被開單的人也要說 我懷疑 你這是欲加之罪 因為你是開未戴安全帽 不是闖紅燈
不願只繳500 而要選1800 = =?

cmwang 2012-05-04 01:30 P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你的斷句不太對喔..

保持 ( 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 之良好與完整

保持 後面接受詞, "xx, yy, zz 等安全設備" 都必須良好與完整.

所以這跟原廠有沒有這些配件無關.

snipped....


那請問一下出廠時缺少安全配備的話是不是就不得販售啊(鵝不清楚腳踏車上市前是否要經過商檢局這一關,但其它車輛缺少安全配備的話理論上就不能合法上市吧:ase:ase)....

weirock 2012-05-04 01:37 PM

引用:
作者jamesdga
我也說了 警察不會無聊 看到有人騎單車就盯著每一輛有沒有車鈴或車燈
當然 這是我自己的揣測 是不是真如此 就警察與那兩位知道 不過我比較相信這說法

另外 不是也有闖紅燈 警察開罰 未戴安全帽的方式 用比較輕的罰款來開單
難不成 被開單的人也要說 我懷疑 你這是欲加之罪 因為你是開未戴安全帽 不是闖紅燈
不願只繳500 而要選1800 = =?


第73條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你扯遠了

jamesdga 2012-05-04 01:41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第73條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你扯遠了


我沒扯遠 只是舉同樣的例子

73條最低是300 沒車鈴是180
寧願繳300??

weirock 2012-05-04 02:41 PM

引用:
作者jamesdga
我沒扯遠 只是舉同樣的例子

73條最低是300 沒車鈴是180
寧願繳300??


開300就300~

我不會去凹那180的~

我也很少聽到有人那麼囂張~

闖紅燈被開未帶安全帽後~還出來在那狗幹的~

再者~裝車鈴? 這根本是三、四十年前的法令~

現在的單車裝車鈴是要噹給誰聽?

汽車? 還是機車? 還是行人?

三、四十年前的單車~等於現在的機車...還是有車牌的~

現在呢?

開這種根本是在找喳的單~還不如開個「名正言順」的單~

你知道什麼叫「名正言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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