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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飯碗不再 南市開除曠職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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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冰山一角吧 :jolin:
之前上補習班有位企管老師~他有實務經驗跟在別處教書 所以有接觸過國營體系內的公務員 大概10年前左右因工作關係就接觸到中華電信各部門的員工 而鬧出一則笑話過 看某部門的一員工擺著苦瓜臉 就問道:不是公務人員嗎?上班輕鬆,一天工時8hr又準時上下班。怎麼臉這麼臭 A員工:準時上下班有甚麼好?XX部門某些員工提早一兩小時就下班了 後來到XX部門聊天問道這是否屬實 XX部門B員工:提早一兩小時有甚麼好?那個YY部門某某午休過後就準備下班了 到了YY部門繼續聊 YY部門C員工:午休過後才下班有甚麼好?那個ZZ部門某某到了中餐時間就不見蹤影了,(換言之,一天工時才3-4hr) 最後到ZZ部門時 ZZ部門D員工:上班3-4小時有甚麼好?某南部偏遠地區的某單位的某某某上下班連打卡都不用打~ 我們這部門有甚麼好? |
幹得好
但是不要只殺雞翅。之後就不管是否還有潑猴阿 |
引用:
您說的是撤職,跟免職不一樣。 |
賴市長上任後,ㄧ直想把很多陋習改革,但歷史告訴我們這樣的人,不容易在台灣生存,過去幾十年帶來的ˊ慣例ˊ沒這麼容易打破!不過在台南還可以連任就是了,要在台北九穩死的。那個誰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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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撤職是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二)、免職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實質懲戒) 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三)、免職幹啥用的? 小弟並非專職人員,僅能就其他線索拼湊一個輪廓。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了"應"予免職的規定,在第28條。 也是版友提到具有特別前科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出任公務人員後有特殊犯罪者,"應"予免職。 第 28 條,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可以得出,因特別事由不能再擔任公職人員者,最重就是免職 也就是自免職那刻當下,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只能重考了。 ----------(四)、該名台南市府人員得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公務人員身分 或是辦理退休,畢竟之前的服務年資還是在的。 |
舉個實例好了...
許天來免職降調 陳武雄再發聲明澄清 農委會防檢局前任局長許天來,被指隱匿禽流感疫情,農委會主秘戴玉燕說,農委會已上公文請行政院將許天來免職,並降調為十二職等的「技監」,靜待調查,這個建議函行政院院長陳沖剛剛核定了,下週即可生效,戴玉燕說:「我們的函也建議當院核定的同一天,本會即發佈他為技監,就我剛剛的了解,院長已經批了這個人事案」。 |
公務人員保障法
9.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10.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我的免職定義是再見說掰掰 這........免職是再一次見面,說有夠嗨! :flash: |
引用:
他是被"調任" ,並不是"免職"。公務員"免職"必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召開考績委員會 辦理專案考績並核予二大過,才得以將其免職。免職是將公務員踢出公務機關,並且 免職前公務年資均歸零,連退休金都沒得領。台南市那位技士的狀況才係公法上所 謂的"免職"。 |
這叫做人失敗--別人要他補坑都不補,當然抓出來祭旗。
然後某市掌!@#$!︿#%&#︿&?(被消音) |
台彩:小公務員中頭彩,放棄鐵飯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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