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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掏錢掉地旁人搶撿 竟討三成報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7677)

rickrickrick 2011-11-01 05:46 P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早知道我要求,吃妹妹吃三成.. :shy:


吃三成的毛 :D :D :laugh:

a843433 2011-11-01 05:53 PM

引用:
作者42wood
你也真行
可以把兩件不同的事件扯在一起比


看看這篇原本的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14/today-t3.htm

引用:
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窮學妹沒錢可註冊 學姊怕鬧大只好全還了

〔記者邱燕玲、孟慶慈/綜合報導〕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卻要丟失註冊費的學妹付出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學妹家境清寒,這筆錢實在給不起,僵到第五天,昨有立委掀開此事,學姊見事情鬧大,酬金也不要了,只要學妹不透露雙方的身分,她願完璧歸趙,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才告落幕。

要求3成酬金 於法有據

這名學姊本來大可拾金不昧,贏得失主感激,說不定學校還會記功,如今分文未得,還須拜託學妹莫聲張;一件美事搞成見利忘義的負面教材,還引發社會對部份大學生道德教育不足的質疑,有人說她是得不償失。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上週四在校園遺失內有四萬元註冊費的皮包,正當她焦急尋覓時,一位學姊致電表示撿到她的皮包,學妹非常感動,興沖沖要去領回皮包並當面致謝時,學姊竟在電話中向她索取「三成賞金」,若不給就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要「拒絕將失物返還」,學妹非常恐慌,因為四萬元的三成就是一萬兩千元之多,註冊期限又快到了,她不知如何是好,於是輾轉向黃偉哲辦公室求助。

立委批不合理 將提案修法

黃偉哲表示,依民法第八○五條「遺失物之拾得」規定,確可主張「留置權」,但他認為此法根本是「恐龍立法」,未來他將提案修法,取消留置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說明,依此案例,學姊行使留置權只能留置三成,其餘七成現金應歸還學妹。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三成報酬是「上限」,也可以只要求一成或兩成酬勞,至於留置權確可行使,德國、日本都有立法例,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若還給失主「可贏得拾金不昧的美名、還有報酬」。

黃偉哲批評,立法院在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通過此法,七月廿三日開始實施,但此法產生負面影響,因人們從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民法卻教人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賞金,而且「若不給就不還你」,這種價值觀對嗎?

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他說,這將造成紛爭,而老師是否也要教育小朋友開口索酬勞,否則不還失主?

學姊雖還錢 要求學妹保密

昨天一度傳出兩人是成大的學生,但黃偉哲辦公室稍晚否認,成大也否認是該校學生,成大法律系辦公室說,近一週沒有學生反映遺失錢包,學生遇狀況通常先找教官,成大教官室也說調查結果「沒有」;而成大主任秘書李偉賢受訪時說,拾金索酬,法雖允許,但從教育立場看並不妥,同儕應有同理心,一味論法,有失人情味,也失去傳統美德。

就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這是當初把「三成」給搞到眾所皆知,大家都知道這亂象的開始... 這故事的主人,恰巧就是偉大的法律系高材生

trytogo 2011-11-01 06:01 PM

丟臉死了
而且哪天遇到壞人
他大概會腫吧 :jolin:

內褲黃黃的 2011-11-01 06:11 PM

引用:
作者fakeman
小妹妹走失被我撿起來,十年後也可以要三成報酬嗎?


如果以小妹妹走失當時為10歲,再以女性平均壽命80歲來算,你可以要求使用小妹妹21年 :shy:

報酬公式:耐用年限-折舊*0.3

skyairqq 2011-11-01 06:27 PM

好一個丁丁....

可以告你侵占了,還討3成勒 :stupefy:
有夠天的 :o

imhung 2011-11-01 06:45 PM

引用:
作者鋼蛋3
當然是要得意阿

這樣,以後才會為了這類鳥事多一些司法案件,幹律師的收入才會增加阿 :tu:


以後出來開業,可以用"元祖三成姐"打****. :D

TheTruth 2011-11-01 06:52 PM

引用:
作者42wood
你也真行
可以把兩件不同的事件扯在一起比


在那大學生的事件之前﹐我還真的不知道恐龍早已立法給人合法侵佔權。

imhung 2011-11-01 06:57 PM

引用:
作者內褲黃黃的
如果以小妹妹走失當時為10歲,再以女性平均壽命80歲來算,你可以要求使用小妹妹21年 :shy:

報酬公式:耐用年限-折舊*0.3


後面的25年都歸你,不必找了.

2012 2011-11-01 07:08 PM

如果我是那個人,林背會請他3100握緊一短,直接告他竊盜,麻煩另外拿個31000出來和解 :rolleyes:

super01 2011-11-01 07:19 PM

引用:
作者a843433
感謝當初的成大法律系高材生,製造出這種社會亂象,不曉得他現在會不會懺悔還是十分得意?


這個社會大多是有樣學樣 好的不學專學壞的

個人以為 法條這樣定應該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應該是媒體報導瑄染的方式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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