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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回房內取槍「反擊」正當防衛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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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覺得自衛用鎮暴槍就夠了 那種東西一開始定位就很確定是防身用的 不像改造BB槍那樣很難界定他到底是什麼用途 重點是鎮暴槍子彈很大一顆, 就算不會埋到身體裡面去,連著兩發下去 正常人類都會在地上滾一陣子 :flash: |
引用:
所以這就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法官今天心情好,說不定就交保,心情不好就羈押 :laugh: |
引用:
人又不是一生下來就這麼壞...... |
一、O女持有改造空氣槍一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跟後面發生的事情沒有什麼關聯,O女既然取出並予以使用,可認定其事實上管領而有 持有之故意、事實,只待檢驗出爐證實其符合本條例所規範之槍械後,再依事實認定O女 認識其所持有者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即有本罪之持有故意,本條例似乎不處罰過失犯。 二、O女持空氣槍射擊G男一事 最少應該有重傷故意,朝臉部射擊的情況極有可能射傷雙眼,O女未經相關專業訓練便使 用具殺傷力之槍械,以未確定之故意,縱使傷至眼部亦不違反其本意朝G男臉部連開數 槍,眼珠為人體臉部脆弱之部位乃眾所周知,O女開槍最少都有重傷罪之間接故意。 三、是否符合當場出於義憤的減輕要件 出於義憤,乃行為人由於被害人先實施客觀上足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致生憤怒之心理狀 態,當場者乃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其空間、時間需具連貫性,而重傷之故意 必起於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之當時,犯行亦限於當地。則O女目睹、取槍還擊之情事應認 為具有此連貫性。 四、正當防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須多方考量,O女持槍自房門出來後,G男的侵害行為是否持續? G男酒醉狀態程度? 生命 身體有無立即性的危險? 而成立防衛過當或正當防衛。 |
人在危急狀況時,是否都要先考慮是否排除的手段有否違法,而不是怎樣有效制止侵犯者?
連警察遇到歹徒持刀砍殺跌倒,情急之下,都直接對歹徒開真槍,格斃。何況女生對男生,已被刀劃傷,還會考慮法律條文?沒把施暴者格斃,都是有效自衛了,怎麼聚焦在他的過度防衛? |
多年前,日本一留美學生走入一美國住宅,被喝令退出,因語言不通,被格斃。那時新聞聚焦在語言不通,而不是屋主過度防衛,怎差那麼多?
難不成台灣是犯罪者天堂,侵犯者攻擊成功,你死好,他不得執行死刑。你要保護自己,他拿刀,你也只能拿刀,他空手,你也必須空手制服他,才是不過度?體力不如他的問題呢? |
引用:
其實事實是 台灣的媒體 嗜血愛做文章 因為同業都這樣做 清淡口味的事實沒人要看 只要猛用偏頗的文字來吸引目光 殊不知 這樣做是在消費自己的專業度以及可信度(網民: 現在哪家新聞媒體具有可信度專業度的??) 整個大市場都這樣搞 到最後一般民眾只能從一堆爛蘋果裡面挑一個 "感覺上" 比較不爛的而已 :think: :think: :think: |
這裡的法律是
你被姦,被搶,被殺都無所謂 你可以抵抗。不能殺對方。 |
改個說法,被迫躲進房間,剛好從房裡找到槍嫌犯還是逼近要砍殺,造成誤擊會不會比較好??
8槍喔,精神緊張引起手指筋巒所以一直扣板機 :D :D |
引用:
+1 只能說 不要. 如果反擊還不能傷害到對方.. 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 站著說話不腰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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