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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被害者不出庭,加害者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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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被害者不出庭,加害者就無罪
你自己都不太替自己討公道了 還希望別人幫你嗎?
民事庭 好像也是這樣 完全不出庭 表示一定要吃虧的 以上這種例子 算少 我出庭時 對造都會到 被告的人 隨意不出庭 不就自認心虛有罪 所以很多莫名奇妙的判決 大部分由此來 有理的不出庭 也變無理 PS.之前跑過法院 我自己由實務中 跟看書 慢慢學到很多 |
引用:
未滿14、長輩、通緝... 怎麼看都是重罪,怎麼會無罪呢?那當初之所以通緝的理由呢?流產,沒驗DNA嗎?...... 221跟227 I 的法定刑竟然一樣...... |
引用:
沒證據如何判?這案子擺明了證據不足,如果真的判有罪,那以後只要靠放風聲就可以讓人定罪了 引用:
你不滿又怎樣,還不是只能打嘴砲 :unbelief: 又不自己去考法官,又不去當政治人物去修法,只能在這看到啥新聞就隨風起笑 |
引用:
沒錯,台灣法官權威比總統還大,總統了不起幹八年 法官亂判就算被監院彈劾,也可以繼續幹庭長做到退休 最近有位經典之作將貪污罪從九年刑期改變成較輕的詐欺罪判七個月 看到報導,他過去有很多輝煌戰績,不爽律師替被告講話,當庭要求法警把律師架出庭... |
引用:
七八區不就是個討論區 討論區不就是打打嘴泡? 我不滿,你很滿意嗎?還是雖不滿意但可以認同? 還是你認同我的說法,但又說我「隨風起笑」? 摩亞:這就是所謂的沒風度嗎 :o |
引用:
:think: 是的,你說的這一部分我也認同,我也只能說,這就是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 |
大家都沒注意到一點..這位嫌犯在事發後逃匿而被通緝,直到98年底才到案嫌犯.....
將近十年被通緝而未被查獲..代表在這段時間內.這位嫌疑犯.舉凡任何需要出示身分證明的 事情.他都無法做(除非他買假身分或偽造證件.若被抓到時.要多加一條偽造文書罪)......... 他所犯的罪.扣掉假釋.大概頂多關個1~3年...但他卻在無法曝露身分的狀態下生活近十年. 也算是另外一種看不見的刑罰吧!... |
這法官判的沒有問題!
判的有問題的是張銘清摔倒案 張銘清沒出庭交叉詰問,法院和地檢署審理時的錄影畫面,也清楚看到王定宇沒有推倒張銘清。 |
樓主應該換個標題吧
要不然........ 殺人罪就不用審了 |
引用:
誰說的, 只不過刑訴禁止夜間訊問..........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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