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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fan 2004-09-22 10:09 AM

引用:
作者九郎
怎麼大家都叫"專業繪圖卡"
那我手上的Quadro應該叫做啥? :confused:


"昂貴的"專業繪圖卡:D

天之涯水之巔 2004-09-22 12:23 PM

引用:
作者M-V-W
或許是各廠各自報數量,然後一起統合採購(平衡與一線大廠原料零件的價差)
至於合併報表及營收資產處份認列等問題,
可以在成立一間公司,做為純採購,然後分別賣給這五間公司,不就得了

五合一的策略,應該不是指銷售吧
(如果銷售的話,可能有壟斷的問題)

這招會被國稅局打死...... :think:
反而銷售絕對不是問題.(產量不到全市場的三分之一--距離壟斷太遙遠了)
M-V-W網君對如何經營集團企業部份了解可能不是很深.
理念上那樣做是對的.(但硬要做的話.這發貨公司一定要在海外.否則連證交所都擺不平)

但實際上稅負因素及因稅負衍生因素卻會讓
因聯盟成立採購的XX"空殼"公司(國稅局認定)
面臨被國稅局起訴而打起行政官司

河東獅 2004-09-22 01:52 PM

引用:
作者天之涯水之巔
這招會被國稅局打死...... :think:
反而銷售絕對不是問題.(產量不到全市場的三分之一--距離壟斷太遙遠了)
M-V-W網君對如何經營集團企業部份了解可能不是很深.
理念上那樣做是對的.(但硬要做的話.這發貨公司一定要在海外.否則連證交所都擺不平)

但實際上稅負因素及因稅負衍生因素卻會讓
因聯盟成立採購的XX"空殼"公司(國稅局認定)
面臨被國稅局起訴而打起行政官司



""五合一""基本上這五家知名的製造廠誰願意最後當冤大頭又吃力不討好....
所以只有說說的份...不太可能合併對抗ASUS他們...
怎麼想都不可能麻....聯合採購還有點可能性存在..

天之涯水之巔 2004-09-22 08:24 PM

引用:
作者河東獅
""五合一""基本上這五家知名的製造廠誰願意最後當冤大頭又吃力不討好....
所以只有說說的份...不太可能合併對抗ASUS他們...
怎麼想都不可能麻....聯合採購還有點可能性存在..


電子時報的評論已經說了
這是"哭X"給NV及ATI看的.

畢竟除了這兩家顯示晶片公司外
另外去找別家買顯示晶片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更何況開罪了上述兩家的其中之一
其顯卡市占率馬上向下掉很多.......(技嘉就是一個例子,繞了一大圈才搞定NV)
這幾家沒有多角化產品線的公司
一旦顯卡線出包
公司營收很可能就馬上"烏有"(跟御三家相比這方面毫無戰力可言)

另外
聯合採購是說得做不得的行為.......

klipschpromeida 2004-09-22 09:04 PM

引用:
作者天之涯水之巔
這招會被國稅局打死...... :think:
反而銷售絕對不是問題.(產量不到全市場的三分之一--距離壟斷太遙遠了)
M-V-W網君對如何經營集團企業部份了解可能不是很深.
理念上那樣做是對的.(但硬要做的話.這發貨公司一定要在海外.否則連證交所都擺不平)

但實際上稅負因素及因稅負衍生因素卻會讓
因聯盟成立採購的XX"空殼"公司(國稅局認定)
面臨被國稅局起訴而打起行政官司


小弟不太懂集體議價跟聯合採購為何會違法呢?
假如都不造成水平聯合壟斷一類的問題,他是違法什麼法啊?
而且這樣中信局不成了最大的違法者之一嗎?他還同時對上跟對下
事實上台灣省商業局,確實有告中信局的作法是違法的
但是那是告他手續費跟單一投標的部分,不是有關聯合採購

linjunan 2004-09-22 09:17 PM

引用:
作者klipschpromeida
小弟不太懂集體議價跟聯合採購為何會違法呢?
假如都不造成水平聯合壟斷一類的問題,他是違法什麼法啊?
而且這樣中信局不成了最大的違法者之一嗎?他還同時對上跟對下
事實上台灣省商業局,確實有告中信局的作法是違法的
但是那是告他手續費跟單一投標的部分,不是有關聯合採購


公平交易法的創造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任何有影響消費都權益的,都可能被管制。

其中有一條霸王條款:廠商有違反公平競爭之嫌......

Sorry,我不是學法律的,沒背下條款細項。

大概是說,『同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得視『情況而定』;例如,市場上有五家廠商,其中第一家的市佔為90%,另四家加起來不過是10%。若這四家聯合起來『訂價』,也就是說勾結,公平交易法是不會去管的。原因是這10%的力量對整個市場來說,根本不痛不癢,不會影響到消費者權益。

相反來說,若那個90%的公司沒事想來個降價,反而可能被告。很怪嗎?

我告訴你:原因是若他降價會造成其它四家廠商成本不輔,無法生存,使得市場最後只有他一家時,消費者將更弱勢。所以,這時,公平交易法反而可管。

這中間有很多『第一次想怪怪的』,但以『經濟學廠商理論』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這個法在立時,本來就是學經濟的比學法律的多。是以要『想』一下,這種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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