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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判決出爐,我就一直等著站上有沒有人PO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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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是請求的名義不對
所以得到這種結果 而不是無法對加害方要求賠償 但即便從民事打贏拿到天價賠償金大概也執行不到 總之想在法院上看到惡人得惡報是行不通的 因為法律最最基本的就一般人對法院的偏見還有對法律作用的誤解... |
我有疑問
如果是因為死者有撫養妻子的部分才有名義求償 那假設一個80歲沒有任何財產只能接受子女扶養的老人被持刀殺害 家屬能向兇手求償什麼? |
爬一下文你會得到答案
還有這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I0050005 民法也有相關規定,自己去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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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理可證,因為法官有終身職+高薪,所以不應請領月退休金和月退養金 :think: |
引用:
普悠瑪號出軌也說台鐵改革無上限 太魯閣號出軌也說台鐵改革無上限 結果啥都沒有改,只有臉皮厚度無上限是真的.... :unbelief: :tu: :tu: |
引用:
然而本站髮綠磚嘉曾開示,某些不判死的案例有受"上意"影響…… 所以要回歸古時祈求明君的時代了嗎…… |
引用:
律師的問題.......我是這麼認為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通常人沒死,很多是以目前工作如果持續到一般人退休,未來預期可以產生多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來求償。 撫養金與193條實務應該只能啟動一項求償,高收入者應該會用193條,不會用撫養金,或是兩項同時求償,讓法官判其中一項敗訴,一項勝訴 人死了,應該可以用194條來延續193條效力... 對於已經退休人士,或收入沒有讓政府看到的人(收入所的稅),這條就保護不到...結論:平常沒事還是要多看一點法條,培養閱讀興趣... |
原來屍改是往這個方向改
漲見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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