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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tai 2019-04-15 01:57 PM

引用:
作者老飛俠
應該說哪個老師敢去教吧? :fear:


哈哈!真的是這樣。

我二十多年前,幫自己的老闆去文化代課一學期。

就已經覺得學生素質很差了。

現在的科技大學,學生應該爛爆了

Dz6810 2019-04-15 08:24 PM

我有在屬一屬二的科技大學兼課,
由於是下班時間所以只能教在職班,
所以以下說明不代表正規生.

一開始在職班學生是遺撼未唸大學的(有些因家境因素選擇五專提早就業),
後來是學點東西順便拿學位好升遷或加薪(包括一些職業學老師),
再來就是想混學位的, 但還是會為了混學位拿起書本的,
(以上學生都會去網路上下載講議應付考試)
這兩年則是想混學位, 但連書都不想唸的.
(講議一學期下載紀錄為零)

在工作上的建教生的觀察結果,
大部份的國立很爛,
模仿他們的教授,
以為來上班是種公關活動,
反而是許多私大或私科大的不錯,
工作態度佳肯學習.

ddt35 2019-04-16 04:24 AM

引用:
作者Dz6810
我有在屬一屬二的科技大學兼課,
由於是下班時間所以只能教在職班,
所以以下說明不代表正規生.

一開始在職班學生是遺撼未唸大學的(有些因家境因素選擇五專提早就業),
後來是學點東西順便拿學位好升遷或加薪(包括一些職業學老師),
再來就是想混學位的, 但還是會為了混學位拿起書本的,
(以上學生都會去網路上下載講議應付考試)
這兩年則是想混學位, 但連書都不想唸的.
(講議一學期下載紀錄為零)

在工作上的建教生的觀察結果,
大部份的國立很爛,
模仿他們的教授,
以為來上班是種公關活動,
反而是許多私大或私科大的不錯,
工作態度佳肯學習.

 
屬一屬二的科技大學是指北科大嗎?

真的想唸的二專、五專人早在聯招結束前(日、夜間部聯合招生)後(獨招)幾年就去念了,

到現在還沒廢掉,需要的人越來越少,標準越來越低能招到的混學位的人當然就越來越混。

聽說現在夜間部(一~五晚上上課(會有日間部大刀來上課而且還是必修課),六、日看排課

上:學費比較便宜)、進修學院(只上六、日:學費比較貴),在沒有聯招後都是獨招,好像聽

說工作幾年後當個小主管去報都會上。

除了學生素質,以前遇到有的老師會怕以後開不了課想留下"好名聲",會跟學生妥協有來

點名上課就好(多為選修課),遇到未達標準一次砍1/3、1/2的硬大刀,大家是有多少考古

題、講義就收集多少,下課後或沒上課時找空教室一起討論講解(畢盡沒時間一個人漫漫唸)。

dodorabbit 2019-04-16 06:31 AM

你以為.............
就是忘掉才會升官
以退為進,

sn245763 2019-04-20 10:54 AM

判決書供參

貳、實體部分
節錄一、所示之槍枝1 枝係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經操作檢視,欠缺槍管,
無法供 發射彈丸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節錄二、論刑科責
(三)犯罪事實三

是否為殺人未遂的客觀審酌依據

1.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仇隙,是否足以引發殺人動機
2.攻擊時之力道是否猛烈足以使人斃命
3.被害人所受傷勢
4.攻擊後之後續動作是否意在取人性命等予以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判決參照)


一、告亦供稱:不認識廖經綸,僅受人指示要給廖經綸教訓等語
,已難認告與廖經綸間有何深仇大恨而生殺人犯意;

二、而扣案之槍枝經鑑定結果,認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
業如前述,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案發時係持用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朝廖經綸射擊

三、被告持上開槍枝射擊時,最初係以槍管朝下射擊,而人體重要臟器集中在
中上半部,被告朝下射擊方式,應係有意避開致命部位,
又雖被告再到廖經綸旁開槍,然其是否有朝廖經綸重要部
位射擊,並非無疑;再者,被告以上開槍枝搭配上開具有
殺傷力之子彈射擊,是否具有可威脅廖經綸生命之殺傷力
,尚屬不明。自難僅以被告持槍朝廖經綸射擊或持有具殺
傷力之子彈,即遽認被告有殺人之故意。

嚐起來像雞 2019-04-20 11:00 AM

引用:
作者sn245763
判決書供參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HjyziyeWPesg%3d)

貳、實體部分
節錄一、所示之槍枝1 枝係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經操作檢視,欠缺槍管,
無法供 發射彈丸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節錄二、論刑科責
(三)犯罪事實三

是否為殺人未遂的客觀審酌依據

1.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仇隙,是否足以引發殺人動機
2.攻擊時之力道是否猛烈足以使人斃命
3.被害人所受傷勢
4.攻擊後之後續動作是否意在取人性命等予以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判決參照)


一、告亦供稱:不認識廖經綸,僅受人指示要給廖經綸教訓等語
,已難認告與廖經綸間有何深仇大恨而生殺人犯意;

二、而扣案之槍枝經鑑定結果,認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
業如前述,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案發時係持用...


欲脫之罪,何患無辭

sclee 2019-04-20 12:08 PM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一直覺得三千元買兇殺人不合理,所以沒有重點放在討論這個

出三千元的人是傻子?接受的人也是傻子? 原來大家不只被誤導,鄉民的判斷能力越來越差

哇靠~小時不讀書長大做記者? 司法案件不是有司法記者嗎?
還是現在要省成本,媒體不派司法記者,交給娛樂記者去兼?

真實狀況,是殺人未遂被告拿3000元給哪個幫他去偷車牌的人,3千元不是殺人的酬勞
這差很大,以NCC近期對媒體開罰,這個報導百分百構成"假新聞"要件

還有最奇怪的是,檢察官在混嗎?
本案關鍵人物,有沒有人教唆殺人,主謀是誰?有沒有出錢?
居然"不詳"?
檢察官不把這個人找出來就起訴?原來只有被告之詞,有人要他去教訓受害者,如此而已?

我被誤導以為主謀都有了,動機都有了,怎會殺人未遂不成立?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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