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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2019-02-01 01:07 PM

這種藍領階級的對法律也沒那樣懂...
看新聞也不是不想賠,只是一下要四百多萬應該都拿不出來

反正這種事情以後會越來越多,只能說要學會自保
現在還有電腦公司系統商要求應徵叫修工程師出示良民證
大概也是怕跑外面不知道會否亂來被連累
以後應該更多行業會這樣幹.......

小肥羊 2019-02-01 01:14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這條是保護被害人用的
所以得從被害人的角度來思考

想想如果自己是被害人
要怎麼知道這個水電工是領月薪還是by case的?

又或者搭計程車 遊覽車出事
要怎麼知道司機是靠行 還是自營?

被害人不需要(也沒有能力)去調查這些才能求償
只要知道行為人是為誰工作就可以了

剩下的就是雇主要去證明為何行為人與自己無關
(卻可以打著自己的名號)
或者自己如何善盡監督的責任

官司會輸 往往只是因為雇主沒有提出有效的證據

+1,人家是相信你的招牌,雇主也抽成了,就有責任在。
不合理,那就不要賺阿,或自己出馬
相信版上一堆人,換了出事的是中鼎這種股票上市公司,一定又是另一套說法。
但這種事法律上可以因為是大公司,或水電行而有兩套標準嗎???

cys070 2019-02-01 01:23 P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1,人家是相信你的招牌,雇主也抽成了,就有責任在。
不合理,那就不要賺阿,或自己出馬
相信版上一堆人,換了出事的是中鼎這種股票上市公司,一定又是另一套說法。
但這種事法律上可以因為是大公司,或水電行而有兩套標準嗎???


台灣法律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不是什麼公理正義
大公司現在都有切割法.....平常養法務可不是放著好看
這種提告在鬼島也不是第一次
有些公司行號還有簽切結書,員工在外出事你要連帶求償可能也不容易
官司打了應該也有得玩

被求償跑不了都是媽媽嘴,水電行做小生意

sclee 2019-02-01 01:24 PM

引用:
作者小肥羊
+1,人家是相信你的招牌,雇主也抽成了,就有責任在。
不合理,那就不要賺阿,或自己出馬
相信版上一堆人,換了出事的是中鼎這種股票上市公司,一定又是另一套說法。
但這種事法律上可以因為是大公司,或水電行而有兩套標準嗎???

媽媽嘴及主題的案件,剛好受害人都算是有錢人
他們的家人求償也許是不甘心,平白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
為的可能是爭一口氣
如果受害者不是有錢人或是家中經濟支柱,無辜被殺
加害者兩手一攤關到死也沒錢賠,受害者家屬求償無門
做老闆的人只要多盡一點監督責任,憾事也許不會發生
就算避免不了,多做了一些監督,老闆至少能全身而退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這就是做老闆的風險

鄉民平常很討厭慣老闆,可是遇到這類判決卻又同情老闆,不是很奇怪嗎?
有些事情,將心比心,如果是自己的親人被水電工上門修水電時殺害
我想大家會有不同看法

itsture 2019-02-01 02:35 PM

無法理解
這個案子,跟老闆到底有什麼關係
怎麼一堆人都在說老闆抽成了,所以有責任?

如果凡事可以上剛
那 首先 父債子償 先恢復吧
什麼信用卡 房貸 信貸 反正你家人欠的錢
全家都給我來負責
多麼的合理 對吧?

artlanis 2019-02-01 03:15 PM

2015年德國有個航空公司的機師想自殺,就開飛機撞山拉全機一起陪葬

航空公司因為督導不周也要賠

大公司看起來賠這個再正常不過

媽媽嘴、水電行賠這個就覺得莫名奇妙,但事實上就是要賠

jimmy.cho 2019-02-01 03:24 PM

那假釋受刑人再犯案
同意假釋的也要連帶處罰

Earstorm-5 2019-02-01 05:57 PM

引用:
作者jimmy.cho
那假釋受刑人再犯案
同意假釋的也要連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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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 2019-02-03 01:45 AM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害者就算是有錢人, 他也是受害者.
根據這條受害者有權向雇主求償
而這條立法的最初用意是用來保護受害者的
今天如果大家覺得這條不甚合理而廢除

爾後哪天發生
民眾消費=>被員工不法加害=>雇主資方完全無責.
大家又可以罵法官了, 罵立委保護資方 保護雇主:think:

雇主資方也要有自保的方法
買保險也是分擔風險之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385
引用:
現存侵權行為法實務,對於老闆並非友善之情況下,雇主除了加強內部控管及尋求個案得以抗辯員工個人不法行為之策略外,投保員工責任保險,分散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的風險,也是一種方法。此外,有些金融業要求員工家屬簽立人事保證,亦屬類似作法。

民眾=>被員工不法加害=>雇主資方連帶賠償
之後
雇主資方=>向員工賠償

雇主資方=>向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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