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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引怒火!賊偷車隔天還竟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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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是公訴罪!!! :jolin: :jolin: :jolin: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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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還就不算偷了?
台灣法律的下限還能有多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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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會緩起訴,但是公司應該會叫你走路... |
引用:
但因為不構成竊盜條件,所以不起訴了不是嗎 :rolleyes: 不過感謝你的提醒,我表達的方式跟理解有誤 應該說檢察官跟法官不能擅自幫你增加告發的項目 所以告錯條結果就是不起訴或是無罪 這個CASE我有看到一個文章說的挺好的 引用: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偷用過後再放回去,其實就是道德問題。因為實際造成的損害就是汽油,磨耗等等,對於動產本身並沒有損失。 因此告竊盜就是一個錯誤的方向。這並不是說鼓勵犯罪,而是這東西根本就無需靠刑法來懲罰。 去求償燃料,磨耗還有精神損失還比較可能成立 :o 法律不是萬能的,只是最低底線。 |
引用:
偷來用,甚至只是無聊為偷而偷不就是意圖嗎? 在偷了到還了這段期間,不算不法佔有? 以雨傘為例,偷了這把傘,我就可以擋雨,這不是圖利自己? 或者,雖偷而不用,但讓對方不能用,或是單純"偷"這個行為讓自己很爽 這種快感不算不法之利益? |
引用:
這段話根本瞎扯吧.... 偷與借的不同之處,會有人搞不懂嗎?特別還是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拿鄰居的雨傘卻沒事先告知,也沒經過雨傘主人的同意,然後掰成這是借? 強詞奪理也不是這樣的吧。 :think: 要勉強掰成是借,我只想到一種特別例子,那就是之前曾發生過的,自己的機車與他人的機車因為外型太相似,停車處又很接近,而且鑰匙居然還通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誤用他人物品。 像這種瞎貓碰上死耗子的案例,要勉強說成沒偷竊意圖還比較說的過去,但這通常是特例,而不是常例,而且這要說是借,其實也很勉強。 引用:
這樣講不對,假使當時失主在東西被拿走之後,有需要用到雨傘或車子,但東西被拿走而無法用,這就是額外的損失了,難不成失主還要自負舉證責任嗎?根本就是檢討被害人吧。 前幾天看到一個停別人家車庫的討論串,那我們可不可以說那車庫被停,屋主也沒啥損失呀,平常那麼少用,給別人停一下無所謂吧。 而且,你拿走物品,是在主人沒發現的情況下私下拿走,當你正準備要偷偷的歸還物品時,若被主人當場抓包,那是否就算現行犯? 還有一點.... 依照檢察官的不起訴想法來猜想,是不是拿走後在隔天就還,就沒有竊取意圖,但若超過一個禮拜或一個月,或者一年後才歸還就算偷竊,還是說有完整歸還物品就不算竊盜。 如果東西有作完整的歸還就不算偷,這之後會變相鼓勵犯罪,特別是對那些不熟悉法律的年輕人而言,他們會容易被誤導。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96007 還有,像這個偷拿塑膠袋的婦人案例,萬一店家在第一時間沒發現婦人偷拿走塑膠袋,之後婦人用完塑膠袋後,有私下作完整的歸還,那是不是店家就不能計較她的偷竊罪了? 引用:
是啊,照這種說法,在店家沒同意的情況下,婦人私下拿走塑膠袋也是小事,為什麼要罰2000元呢? :mad: |
時間點很重要
報案抓人前歸還就是"借" 報案抓人後想要歸還還是"偷" |
引用:
很多事情可大可小 這種芝麻小事還告上去,只會被說浪費資源 一般人不會計較那麼多 但機車就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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