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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慢跑民眾闖紅燈被撞 騎士遭罰款多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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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情不同.. 說得很難聽, 但台灣法規不立, 人死得不夠多, 不夠慘, 就沒有反應. |
引用:
真的國情不同,只有在台灣綠燈行人還要讓車先過的。 |
引用:
也有行人綠燈慢慢走,讓等他先行的汽機車駕駛想下車打他. :jolin: |
樓上兩個都說錯了, 基本上是誰先衝, 誰就可能先過, 頭過身就過的道理, 不過就身殘人死..
誰先衝可是不分行人/自行車/汽車/機車.. 甚至老人的輔助工具車, 不分大人/小孩/男人/女人/年輕/中年/老人. 爭先恐後是全民運動. |
廢死的時候說要跟國際接軌。撞人時又說國情不同了,你搞的我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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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是看各州法律吧 此外也會看是否有闖紅燈那些 |
引用:
有老阿婆這樣過馬路我不會想下車打他 |
引用:
是阿是阿! 行:說文解字都是走路。 出了國也不會自動變成涵蓋"跑步"。 在路邊用跑得衝進人行道叫做自殺,只有小學生在學校附近同時是上下學時段才擁有豁免權,小學生其它時間亂衝進車道,該學生家長一樣是會被抓去問罪 |
不清楚判決結果出來沒有
如果判決結果真的是如此 那我覺的問題不在"法"的身上 而是在"司法人"的身上 行人在馬路上本來就是最脆弱最慢的 考慮到還有行動不便的人 行人在斑馬線上有優先路權我個人是覺的OK 多數先進國家也是這樣 但問題是這條法的概念,不是用來保護這種無視燈號突然闖出來的行人 遇到這種情況時,"司法人"應該拿出信賴保護原則來保護遵守燈號的機車駕駛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 台灣很奇怪,法律條文常常很模擬兩可,給了"司法人"很大自由心證空間來解釋 讓他們擁有如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一般的,強大的自由心證空間 但整體素質卻跟不上 而且常常濫用自由心證,別人質疑就喊說司法獨立,完全不檢討自已 難怪司法改革,一再要求提出陪審制了 |
引用:
但是通常狀況過路口看到有人還是會優先讓,或是就算沒人有stop sign就會停,除非錢很多。 引用:
國外的確衝進車道不會完全無責,台灣也是,還是得實際狀況來判斷。 但是我查了一下新聞,影片中機車沒有減速,速度還蠻快的,絕不是機車騎士說的"沒超速",更何況規定是要減速住議通過,而且他很可能是逆向進入路口。 你說的也沒錯,國外(歐美日)是不會有人在市區馬路上跑步,除了郊外大部分都有人行道,所以在市區這種跑步者是不多見,但台灣就算有人行道除了天龍國外大概等同停車場或是被佔用。 但是在郊外跑步很少會被刷卡過去,台灣就...... 小孩子沒管好在路上亂跑,的確家長會被叫去上課或罰錢,但是社區裡面、學校附近你開的有點快被警察開單的機會並不小,不然就是直接被人fuck。 看到路口有人,絕大部人就會減速或禮讓這也是事實。 忘了講,美國紅燈可以右轉,但是出事右轉者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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