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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椅 2016-12-26 05:59 PM

一支賣5280
購入成本新聞裡面說「一般導入儀在Amazon購物網售價約四千多元」
價差不大,怎麼看都不太值得特別去日本買來賣

pompom 2016-12-26 09:20 PM

:unbelief: 不是說自用 還拿出來賣。
這不是故意 什麼叫故意。
好比 莫名大 買一個充氣娃娃。還PO文 :laugh: :laugh:

imggy 2016-12-26 11:05 PM

說真的...這個可以請立委去罵
哪有導入儀買來自用是違法的
太不可思議了

imggy 2016-12-26 11:16 PM

拜託不要在以訛傳訛了....
請相信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法令規定
而不是新聞寫的內容

藥事法規定的內容是...
未經許可擅自從國外網站購買醫療器材再轉賣同業之行為,已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購買醫療器材,應認明包裝上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才是經核准之合法醫療器材,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30001

記者的水準很低的...不要報什麼就信什麼
購買而自用是沒有問題的

德田新之助 2016-12-26 11:44 PM

引用:
作者imggy
拜託不要在以訛傳訛了....
請相信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法令規定
而不是新聞寫的內容

藥事法規定的內容是...
未經許可擅自從國外網站購買醫療器材再轉賣同業之行為,已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購買醫療器材,應認明包裝上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才是經核准之合法醫療器材,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30001

記者的水準很低的...不要報什麼就信什麼
購買而自用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不是上網轉貼就是新聞了嗎 :laugh: :laugh: :laugh:

Joe Chin 2016-12-26 11:52 PM

引用:
作者imggy
拜託不要在以訛傳訛了....
請相信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法令規定
而不是新聞寫的內容

藥事法規定的內容是...
未經許可擅自從國外網站購買醫療器材再轉賣同業之行為,已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購買醫療器材,應認明包裝上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才是經核准之合法醫療器材,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30001

記者的水準很低的...不要報什麼就信什麼
購買而自用是沒有問題的


84條有說自用可以帶沒關係嗎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mggy 2016-12-26 11:57 PM

引用:
作者Joe Chin
84條有說自用可以帶沒關係嗎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買東西還要立法說哪些買了沒關係...這社會有太可怕了吧...
新聞裡面有一段話全部是錯的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記者愛亂扣帽子...倒楣的檢方
還有...不是我愛幫恐龍法官講話
很多人被記者栽贓...都是有苦說不出阿

PS.我旁邊剛好坐了一位檢察官...

boychen 2016-12-26 11:58 PM

引用:
作者imggy
購買而自用是沒有問題的

有這種事?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75#.WGE-X32DDo1
自用要申請喔!還要醫生診斷證明書 :laugh:

imggy 2016-12-27 12:02 AM

引用:
作者boychen
有這種事?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75#.WGE-X32DDo1
自用要申請喔!還要醫生診斷證明書 :laugh:


大哥...你這行為和記者真的有點像
不過沒有惡意啦...或許你只是真的不了解

你說的東西...類似報關進口申請文件
和買來自用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不知道這樣說會不會有點抽象

Joe Chin 2016-12-27 12:37 AM

引用:
作者imggy
大哥...你這行為和記者真的有點像
不過沒有惡意啦...或許你只是真的不了解

你說的東西...類似報關進口申請文件
和買來自用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不知道這樣說會不會有點抽象


第 40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
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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