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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真的有那麼不要臉的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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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能不提供 檢舉人 的名字及聯絡方式,對於熱心的人會有很大幫助 如拍這影片的人,再增加拍車牌號碼之類的,再拿去檢舉,看罰單有沒有警惕效果 |
引用:
但如果對方提告.. 不管會不會成立,好像個資都會被取得?! |
有影片有對方姓名等資料,
把這些東西寄給警察, 警察應該會有動作吧? 不然就只能靠網民的力量了! 這年頭這種人還真多, 明明知道對方在拍, 明明知道這年頭有網路一堆資料都會上傳, 真的都不怕死就對了! |
想知道那位仁兄擋路的動機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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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愚見是提告應該不會成立... 參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 第9條(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三款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二款 第51條(除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基於以上的相關規定,樓主似乎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頂多是有被告妨害名譽的風險 (迷之音:那豈不就更不要臉了.....) 不過小弟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如有解讀不當之處,尚請指正 |
引用:
嗯,不會被提告,就算他車牌被你拍到他也沒辦法,拿著影片到警局他就會吃單了 通常這樣我不會浪費口水,我會直接打110或谷狗附近警局 不要臉的人比螞蟻還多 :stupefy: 引用:
想紅阿∼ :laugh: |
可能擋路的動機是因為與人相鬥 . 擋路更形積極 . 從有人拍攝取證與其表現情況來看 . 已是積極鬥爭情況
自擋人路者的立場來看 . 他的對面人是拍攝者 . 不是其他用路人 .... 鬥正熱時不會顧慮用路公德 而大眾沒有該鬥爭立場 . 只依據社會倫常得見該人的公德缺乏 . 無法進入探訪個人心理領域 |
引用:
這就是鬼島可悲的地方 有心想做事的人都會被XX 用理想鄉的角度來看 拍完檢舉的必要項目後 → 傳給警方 → 警方開單 → 違規駕駛收到罰單警惕 這過程中,沒有上傳到公眾平台上,所以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在傳給警方的過程中,只要不提供檢舉人資料,想動用關係透過警方反查是誰檢舉的也是有難度的 想提告,也只能告警方,但是錄影證據就在此,再增加爛用司法資源及妨礙公務 回到現實,只能說… |
已經上電視了,
但這樣只能罰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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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1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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