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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到底是好人多還是壞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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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從BT或免空下載[未經授權]之圖檔.影片呢.:laugh:. |
引用:
犯了著作權法. 很好奇,怎樣的人才會問這種蠢問題? :D |
引用:
因為樓主定義有犯刑法的都是壞人.那麼台灣應該不少壞人了.:laugh: 一、侵害重製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者,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一條)。 二、侵害重製權以外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二條)。 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將強製授權下使用音樂著作之錄音著作重製物外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五、違反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六、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四條)。 七、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之著作人格權侵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八、違反禁止銷售未經授權之翻譯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五條第四款)。 九、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未將修改或備用存檔之程式銷燬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六條)。 十、法院得依著作權人之聲請,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第九十九條)。 十一、除常業犯或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之著作人格權侵害外,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屬告訴乃論(第一百條)。 十二、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權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第一百零一條)。 . |
台灣很多人都觸犯反分裂國家法
壞人非常多 |
犯罪如果是指有法院審判有罪, 那台灣壞人人數是可以統計的, 如果只是廣泛的指犯罪可是沒被起訴判刑, 那台灣可能沒幾個好人, 畢竟誰沒下載過mp3, 闖紅燈, 隨手製造垃圾沒拿走之類的.. 這事太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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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非黑即白, 不過偏暗灰色的人居多, 這裡包含倫理道德, 我自己的估計是高達99%.
那1%是不聞世事也不需管其他人, 然而即使是這島上的和尚也不清淨, 所以才有這比例~ 社會是一個大染缸, 小顆老鼠屎進去會被稀釋, 超大顆老鼠屎幾顆就足以汙了整鍋. 不過對岸的沿岸區何嘗不髒, 目前我去過且還體會到一方淨土的大概只有北美一些衛星城市. 地大人稀是主要原因吧. |
好人壞人不知道哪個多,但可以肯定的是 鬼 很多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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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是犯刑法 要定罪才能算 不管緩刑、罰金都是犯罪 這樣分夠清楚了吧 |
相信我, [不是人]的比較多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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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ES 照某些人的邏輯,因為分裂國家會造成中國受害 台灣人有什麼臉去投票? 去選自已的總統? 所以中國主張有管轄權是對的,抓人也是對的 應該把所有台灣人一批批送到中國去審判,去北大荒勞改 反正中國已經有十幾億人了,不差多個二千三百萬人去提供各種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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