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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 2016-03-30 01:41 A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人家都沒收,自己生效個鬼阿 :stupefy:


總統會同法務部自己要生效個鬼,不關聯合國的事!

我愛E奶 2016-03-30 03:33 AM

引用:
作者銀★(砍掉續練)
總統會同法務部自己要生效個鬼,不關聯合國的事!



總統會同法務部拿國外的法自己關門簽,也不管別人甩不甩你,自爽就對了 :laugh: (聯合國當你沒簽)

想一想台灣這不被承認是國家的地方也挺慘的

pm07g101 2016-03-30 06:24 AM

日本對死刑條款保留後,也加入兩公約。親日的可以參考。

pm07g101 2016-03-30 07:12 AM

引用:
作者lora
因為從學理來看
兩公約的內容算是習慣法(大部分學者)甚至應該是強行法(少數,極端的看法)
故習慣法對於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所以不論我們簽署與否,都應該遵守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兩公約雖然是習慣法
但在兩公約形成的過程,因為在死刑部分,我們一直沒有廢除
故僅就此一部份,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況且公約本身也就只是倡導性質

當然也有學者(較少數)認為,兩公約只是國際條約
只要我們不簽,就對我們不生拘束力
現在就是因為我們簽了,所以才被迫要遵守

習慣法就像是公車/捷運排隊
雖然沒有硬性的法規和罰則,但因為大家都在排隊
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就會排隊

習慣法和強行法的位階高於條約

即使我們沒有簽兩公約
這兩位法官也可以找出一打理由來避免死刑


其實不一定。
以前捕鯨是合法的,現在用條約規定不准或條件下許可,
這就是特別法(條約)優於一般法(慣習法)的原則。

以前死刑OK,現在以國際條約的方式規定不准,
有加入的國家自行遵守即可,有保留的國家可以跳過,
條約沒有生效的地區如TW根本不會形成任何拘束力,
不要自欺欺人。

kazama 2016-03-30 08:04 A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既然公約沒有推遲或阻止死刑
那就更沒問題才對 :flash:

公約主張只有最嚴重罪刑才能判死,且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
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think:

hareluya6510 2016-03-30 10:56 AM

老實說,這些隨機殺人又稱有精神疾病的人
確實是真的有精神病,而且積極治療是可以痊癒的

積極治療的方式是...

送他3顆子彈,下輩子就自己好了。

hsinyic2 2016-03-30 11:08 AM

兩公約又沒說不能執行死刑
是法官自己沒XX

rainwens 2016-03-30 11:11 AM

引用:
作者marks
如果真的沒問題的話
為什麼法官都要引述兩公約來當做免死金牌呢?
這問題點究竟在哪?

沒有這個也可以用其他理由,又不是唯一死刑,
不判死完全合法......

銀★(砍掉續練) 2016-03-30 11:13 AM

引用:
作者hsinyic2
兩公約又沒說不能執行死刑
是法官自己沒XX


要拍馬屁升官保職,寧可沒XX...

d61s 2016-03-30 11:14 AM

所以群情激憤不要用錯地方,有千千萬萬個危害別人的毒蟲、精神病患,我們只針對一個太浪費力氣,還被說是在報復、是在做無助於降低犯罪率的蠢事
冤有頭債有主,這些官員、法官、立委才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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