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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 3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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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地院法官可能忽略執行職務是採 外觀說(42台上字1224)...(不過也有反對此說的就是了) 是不是當班只有兇嫌自己知道 從受害者或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她們夫婦倆可能不知道兇嫌的班表 只知道她是這家店的店員 向她們提供這家店的商品 客觀上就屬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
引用:
但有先決條件 就是公司必須是事先就知道機師的狀況 而沒有防範 |
郭董現在皮皮挫?
旗下數萬名員工,那天員工殺人了郭董要順便賠? |
今天還有一個很扯的
奇蹟大師二審被輕判了 |
引用:
擋救護車要罰三百萬是有點離譜,酒駕撞死人都不一定有判這麼重了。 說輕判也是要罰50萬,其實也是滿重的了。酒駕罰責都沒這麼高。 |
這。。。。
應該是根據憲法第505條的規定裁罰的。。 :laugh: :laugh: |
引用:
但是被害者願意出來並不是因為誤認她是店長當班而出來吧?? 而是單純的約個地方談判而已!!! 所以被殺死跟職務或是否當班因果關係並不是確立的... |
引用:
我不知道怎麼比喻才好 你自己去查查郭董有一些在廠區宿舍跳樓自殺的(下班時間),看看要不要賠。。。。 我只知道自己廠發生員工打群架有人重傷,公司得賠受傷的醫藥費。。。(你們下班在宿舍打架關公司屁事) 隔壁廠很多年以前有個員工下了班,因為個人感情因素在工廠宿舍裡跳樓自殺,那個老闆 賠了20萬草紙!強國法院認證 :laugh: 郭董公司大可能比較有辦法,但該賠的你問問看要不要賠 :stupefy: 引用:
是這樣沒錯,但舉證責任落在該公司身上,由最近的報導來看,有醫療記錄,我看很難跑 的掉。。。也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凶多吉少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我記得謝女熟到認死者為乾爹 顯見,他們已非一般顧客的關係,不然怎會無故有顧客的電話可以約到店內談事情? 這已經超出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 而且,印象中監視器拍到受害者二人的最後身影是晚上到這家店,好像已經打烊 如果,像龍門客棧哪種,進去投宿或吃一餐就被店員下藥做掉,這種狀況老闆就算不知情,也很難完全推卸責任 |
法官應該是故意的,想讓三人反目互咬,畢竟案情已陷入膠著,看其他兩人能否爆出新的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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