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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站星七 2013-07-28 02:25 PM

引用:
作者0919
2012年統計,南韓的自殺率屬於世界最高之列,每天有40人在南韓自殺..

:think:


原來是這樣阿, 比跳樓康糟糕一百倍..
不知道有沒有從優撫恤..

:laugh: :laugh:

一心 2013-07-28 02:27 PM

原來在韓國,沙灘拍攝會被抓 :jolin:

真是民主自由啊 :tu:

moneytalk 2013-07-28 02:40 PM

台灣已經變成全民狗仔了
隨意的偷拍都不覺得羞恥或不禮貌 :think:
另外偷拍跟不小心入鏡不難區別吧

herlock 2013-07-28 04:54 PM

引用:
作者solosbye
本來未經當事人允許就不能拍,是台灣一直漠視這一塊
要拍就要得到同意


引用:
作者cesarlin
根據我的了解只要在公共場合就可以拍,只要不是拍私密處不是商業用途,就可以隨便拍,是我了解有誤嗎?


是有誤, 或者說, 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在網路上散播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錯誤觀念, 不知道這些人是蓄意誤導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公共場所當然有隱私權, 不然您以為 google 街景那麼大費功夫塗人臉是為那樁? 可惜的是, 現在不只一般民眾不注重, 就連很多警察, 法官都不知道這一塊...

早先有做過一點功課, 過去為了避免假藉新聞自由任意侵犯隱私, 有規範允許拍攝的狀況:

戶外公共場所:
1. 新聞事件.
2. 公眾人物.
3. 公開表演.

室內或私人場地, 則應遵從場地負責人規定.

十多年前的攝影網站大家會互相提醒隱私問題: "不要以為相機在手就天下無敵..."

所以, 要拍前最好還是先徵得同意, 沒事就沒事, 萬一遇到一個很在意的當事人加上一個不恐龍的法官那就 :cry: :cry: :cry:

人多的地方怎麼辦? 無意入鏡是很難避免的, 真要起糾紛, 會看比例吧... 所以有技巧一點吧!


.

ndk27238 2013-07-28 05:32 PM

如果不能隨便拍,那行車紀錄不就是做好玩的 :jolin:

saku-lin 2013-07-28 06:12 PM

引用:
作者herlock
是有誤, 或者說, 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在網路上散播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錯誤觀念, 不知道這些人是蓄意誤導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公共場所當然有隱私權, 不然您以為 google 街景那麼大費功夫塗人臉是為那樁? 可惜的是, 現在不只一般民眾不注重, 就連很多警察, 法官都不知道這一塊...

早先有做過一點功課, 過去為了避免假藉新聞自由任意侵犯隱私, 有規範允許拍攝的狀況:

戶外公共場所:
1. 新聞事件.
2. 公眾人物.
3. 公開表演.

室內或私人場地, 則應遵從場地負責人規定.

十多年前的攝影網站大家會互相提醒隱私問題: "不要以為相機在手就天下無敵..."

所以, 要拍前最好還是先徵得同意, 沒事就沒事, 萬一遇到一個很在意的當事人加上一個不恐龍的法官那就 :cry: :cry: :cry:

人多的地方怎麼辦? 無意入鏡是很難避免的, 真要起糾紛, 會看比例吧... 所以有技巧一點吧!

...

用Google街景比喻可能不太適當,
1.google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兩者的適法性不同
2.google有商業行為
3.google全球都用同一個圖資,在台灣即使合法在其它國家就不一定了,避免麻煩乾脆全部馬賽克也不一定

789w 2013-07-28 06:44 PM

引用:
作者herlock
是有誤, 或者說, 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在網路上散播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錯誤觀念, 不知道這些人是蓄意誤導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公共場所當然有隱私權, 不然您以為 google 街景那麼大費功夫塗人臉是為那樁? 可惜的是, 現在不只一般民眾不注重, 就連很多警察, 法官都不知道這一塊...

早先有做過一點功課, 過去為了避免假藉新聞自由任意侵犯隱私, 有規範允許拍攝的狀況:

戶外公共場所:
1. 新聞事件.
2. 公眾人物.
3. 公開表演.

室內或私人場地, 則應遵從場地負責人規定.

十多年前的攝影網站大家會互相提醒隱私問題: "不要以為相機在手就天下無敵..."

所以, 要拍前最好還是先徵得同意, 沒事就沒事, 萬一遇到一個很在意的當事人加上一個不恐龍的法官那就 :cry: :cry: :cry:

人多的地方怎麼辦? 無意入鏡是很難避免的, 真要起糾紛, 會看比例吧... 所以有技巧一點吧!

...

你這樣講很多人會被打臉
如最近的仙草妹

herlock 2013-07-28 08:42 PM

引用:
作者saku-lin
用Google街景比喻可能不太適當,
1.google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兩者的適法性不同
2.google有商業行為


不管法人或自然人都不可以侵權呀! 就算掛著記者證也不能亂拍, 更何況是一般人... 只是很多記者大爺們自以為宇宙無敵, 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隨意踐踏您的人權...

有商業行為, 求償應該會高一點吧...

引用:
作者ndk27238
如果不能隨便拍,那行車紀錄不就是做好玩的 :jolin:


行車記錄器, 做為搜證工具, 在必要時交給警方做為處理的依據是 ok 的, 但如果無故公開, 侵犯了他人隱私可就自找麻煩了...

引用:
作者789w
你這樣講很多人會被打臉
如最近的仙草妹


如果擺明了就是希望別人來炒新聞, 又擺個美美的 pose 配合, 那當然沒問題啦...

所以, 有技巧一點吧!

鮮炒咩, 沙茶的嗎? ... :hungry:


.

cesarlin 2013-07-28 10:01 PM

引用:
作者herlock
是有誤, 或者說, 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在網路上散播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錯誤觀念, 不知道這些人是蓄意誤導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公共場所當然有隱私權, 不然您以為 google 街景那麼大費功夫塗人臉是為那樁? 可惜的是, 現在不只一般民眾不注重, 就連很多警察, 法官都不知道這一塊...

早先有做過一點功課, 過去為了避免假藉新聞自由任意侵犯隱私, 有規範允許拍攝的狀況:

戶外公共場所:
1. 新聞事件.
2. 公眾人物.
3. 公開表演.

室內或私人場地, 則應遵從場地負責人規定.

十多年前的攝影網站大家會互相提醒隱私問題: "不要以為相機在手就天下無敵..."

所以, 要拍前最好還是先徵得同意, 沒事就沒事, 萬一遇到一個很在意的當事人加上一個不恐龍的法官那就 :cry: :cry: :cry:

人多的地方怎麼辦? 無意入鏡是很難避免的, 真要起糾紛, 會看比例吧... 所以有技巧一點吧!

...


換一個問法好了,可以拍,不能公開,請問一下這樣還是有問題嗎? 因為我拍照裡面大概一半街拍一半照景,街拍就是要拍自然的表情與動作,而我雖然拍了十多年了,可是也只是拍興趣的,從來沒有辦展的打算,也不會po上網,請問這樣還是不合法嗎?

colarally 2013-07-28 10:09 PM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67385

乙身穿裙子坐在某大賣場之座椅上,甲以數位手機,連續拍攝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案經乙提出告訴,檢察官以甲拍攝乙身體之部位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起訴。法院認為大賣場為公共場所,案發時乙坐在該處,應屬公開之活動,且甲僅拍攝到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而乙當時或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並未拍攝到乙內褲等較為隱私之身體部位,不該當於妨害祕密罪,而為無罪之判決。

參考一下.:laugh:

不過下午好像有看到附註說這只代表刑事上沒問題,
但有道德瑕疵,而民事還是可以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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