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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來有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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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裡面那個一直要人認罪賠錢了事的 用字遣詞我怎覺得和這裡之前某個類似討論串中的某ID非常相似 |
引用:
這個不是我們能決定的.... 當初修訂著作權法是依照美國給的版本.....我們立法委員只是橡皮圖章而已...台灣沒辦法修改.......連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也是美國人要求的..... |
很多情節都沒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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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關於海山分局,或是其他分局的員警自己出來抓,.
那這樣被抓的人如果尋求和解,賠了賠償金,這些賠償金是給誰? 1,我是員警,我主動偵辦,抓到人下載,不需要被下載電影公司的人出面,我也可以起訴他,因為這是公訴罪..是這樣嗎?? 2,被抓的人願意和解,但是因為是公訴罪,沒辦法私了,一定要到偵查庭去,但是因為有和解了,又是初犯,檢察官通常是緩起訴處分..那被抓的人和解金要給誰? 給員警? 電影公司的人沒出面到庭...那是誰當告訴人?? 3.這樣對抓人的員警只有績效上的實質效應,除了這樣,那員警還有其他的嘉獎? 升遷嗎? 不然為何這麼努力的在冷氣辦公室裡面開好幾個分身來引誘人家去和解? 認罪?? 以上..不懂的地方... |
引用:
應該不是公訴罪....著作權公司可以撤銷... 只要有犯罪之嫌疑....警察本來就可以主動偵辦了呀......一般是著作權蟑螂跟警方配合居多啦........ 判刑xx月得易科罰金.....或是繳交xx萬元做公益獲得緩起訴.....是給政府.............和解金是給被害人......警察有績效....至於私底下的就不知道了... 最早以前著作權法除非是販賣....不然只是民事問題啦.....後來美國要求變成刑事問題....以刑逼民比較好賺啦.......很多著作權蟑螂就在此時後賺外快啦........ 對了.....忘了說....著作權公司可以撤銷訴訟.....不過當時美國人有附註一條....以光碟形式侵害著作權者.......不得好死 :stupefy: 好在它有限定'光碟形式'..與現在大家流行網路不一樣.....不然就算和解,檢察官還是要起訴......期望美國人不要再逼我們修法以符合現況... |
> transmission只有linux版,沒有Win版
說到這個還真的沒注意到他沒Windows版 > 真的好用的也不是transmission。同時列出這四套軟體,根本是亂槍打鳥吧?! 是放種子的可能性大 如果有那個需求要知道用什麼軟體,應該會直接用可以看到client 端軟體版本的BT -- transmission 還蠻好用的,只不過是transmission-daemon |
引用:
還有人記得太陽系事件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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