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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973573 2013-05-28 01:56 PM

方便給個售貨時的連結,也許我有興趣接手

changwilly 2013-05-28 01:57 PM

引用:
作者chan973573
方便給個售貨時的連結,也許我有興趣接手



等他自己PO吧,在myav

carbocation2014 2013-05-28 01:58 PM

下次他換問樓主,怎麼買的intel cpu不能裝在amd主機板上 :cry:

willism 2013-05-28 01:59 PM

跟賣方談的姿態低一點,貼點小錢($100~200)退貨,至少本錢拿得回來。

窩囊->本錢拿回來

要面子->自己看著辦

Zephyr 2013-05-28 02:11 PM

引用:
作者gy-boy
只要是網路上拍賣都算是郵購買賣的一種,
這不管是個人性質的2手物品或是新品都是一樣的,
千萬別被露天上的賣家事先免除條款給騙到,
自始都是無效的。


可是連消保會都這麼說了 ...

changwilly 2013-05-28 02:12 PM

引用:
作者Zephyr
可是連消保會都這麼說了 ...


+1

剛剛查到

消保法所規範的是「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B2C)的消費關係,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因此,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才得以判斷買家本身是否享有七天鑑賞期。

jeff641125 2013-05-28 02:24 PM

我認為不只二手買賣要做功課~~~

就算買新品一樣要做功課!!!

還有 前面那位說個人二手網拍面交有七天鑑賞期的網友 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個人二手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你要有七天鑑賞期 麻煩你跟店家網購..... :think:

gy-boy 2013-05-28 02:34 PM

建議法律常識要做好點,去問一下法學老師都會這麼的跟你說了
,個人買賣非公司行號等同視知,並非個人買賣即可規避消保法,
就算只是偶而兼差的網拍者,
個人買賣也算是廣義的企業經營者,
要是個人郵購買賣都這樣規避企業經營者這名詞,
那麼你早就不用玩了會被別人玩死的。

另外消保法也沒有特別規定2手商品不適用,
請不要自己添加一些有的沒的,常識真的要做好,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pcvhaha 2013-05-28 02:36 PM

引用:
作者changwilly
強者我朋友(真的不是我,是我的話給他爛)

在myav上買了一條二手電源線,賣家也請他確認自己能不能用,因為電源線的頭有8頭跟一般音響器材用的那種頭,賣家賣的是8頭的,賣家也特別強調過....也有貼照片

強者我朋友買了,但是.....強者我朋友的器材不是8頭的 :jolin: :jolin:
賣家不給退......

這一件事,快兩個月了,我剛剛才知道,問我該怎麼辦?
其實我心裡是這樣想的:愛莫能助,但是我沒說出來....我要是賣家也是不給退的



就再賣掉阿 賠損也不多 沒人要就再降價 有那麼困擾嗎

Zephyr 2013-05-28 03:00 PM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公發文日: 20071003
發文字號: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法規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消費者於○○拍賣網站上與賣家所生之消費爭議,是否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9日府授法保字第09631585600號函。

二、首查「企業經營者:只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
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爭議: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分別為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明定;另「…貴會之
教學行為,非屬貴會之營業活動,僅屬偶一舉辦之活動行為,
尚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本會93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
093000336號函參照〉,合先陳明。貴府所詢事項一略已:「
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參諸前揭企
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
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
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
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次查,「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刊登或報導****之媒體經營者
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法第二條第二
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明訂。另「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網站經營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
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
悉該****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惟其是否應與為****之企業經營
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則需再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要件以為判斷。」〈本會86年5月29日消保法字第00648號
函參照〉,貴府所詢事項二、「○○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僅提供
交易平台不介入或監督買賣收方之交易,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部分,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
資訊有限公司係屬經營入口網站〈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之業者,其本質上即屬媒體經營者惟倘若該公司有
經營刊登****之業務或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服務,則不論收取
費用與否,亦屬企業經營者,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至
貴府所詢事項三稱「賣家委任買家代購商品,是否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一節,參諸前揭法條規定,適用消費者
保護法之前提為具有消費關係,倘若所詢之買賣雙方,一方為
消費者他方為企業經營者,且經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即
有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相關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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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是有專門買賣二手品的店家 ,重點應該在於是否為常態性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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