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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5人受傷幼童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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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 頂多 而且我對台灣的司法體系沒有信心 以前不是有個新聞 有人開車撞死人 結果無法確定開車的是誰結果兩個都無罪 就拿我自身經歷好了 家裡被酒駕的醉鬼給撞爛了 人證物證俱在 結果調解委員還給對方減半還搞分期 分期繳一兩次就人間蒸發 調解也沒有出來幫忙付 你會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您大概是從外地來的牛肉哥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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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編輯時被你講去了....... :cry: :cry: :c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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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次真的凹很大 過馬路走斑馬線 不要邊走邊看手機 這個說得過去 搭捷運是要注意甚麼? 搭捷運 不能睡 不能看報紙? 不能滑手機 不能做自己的事 太過頭了吧 有沒有去過日本? 比台灣更早之前就在盯手機搭地鐵了 倘若 今天是一個母親帶著小孩 就算有夠警戒的 是要躲去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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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閣下覺得,「頂多」、「應該」關幾年就出來了,是幾年呢?請教一下。 算了,有些小學生「應該」、「可能」不會查資料? 刑法: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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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捷運上很多人欺善怕惡 遇到一般人都很霸道兇悍 當遇到比他兇悍的就連十個也不敢打一個 能有作為的反而是平常低調的那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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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知道 我只知道會比一般人預期的要少很多 你以為抓到現行犯就結束了? 沒有 還有好大一段路要走 就看著吧 你PO的那些有的沒的要回到刑法的開宗明義 還要考慮行為人行為時的狀態 不是人人適用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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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的有... :shoc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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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有些小學生「應該」、「可能」不會查資料? 刑法: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185-1二款應該可適用,公共危險罪和預謀殺人的部份,我就不想查了。 |
如果手上正好有防身的折刀,
看到兇嫌砍殺眾人,自己也有危險,拼了衝上去一刀封喉斃了兇嫌, 這是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 |
引用:
我以前拿過這把刀切馬鈴薯,想煮咖哩,結果刀歪掉= =||| 真的是不太堅固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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