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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ep8276 2026-02-05 06:23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我要修正一下前面的論述。
之前被遣送出境的陸配不也只是嘴砲。
把之前有宣傳台獨的人比照辦理遣送出境,
是不是連修法都不用?


噓 不要洩漏國家機密 偷偷告訴你

武統遣送出境 政府認證不是嘴砲

台獨不遣送出境 政府認證是嘴砲

就像我都跟別人說 是我不跟林志玲結婚
所以政府沒用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予以處罰

希望你能知道這是政府用心良苦 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michaelweng 2026-02-05 06:39 PM

武統陸配被遣送是因為她還沒有身分證
是拿著簽證留在台灣的

而要不要讓外人居留, 是政府的私有權力, 沒有必要給誰不可
隨時可以給, 也隨時可以撤銷驅逐

吼吼熊 2026-02-05 07:18 P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沒有什麼詭辯,
目前台灣的相關法律, 憲法 國籍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陸委會和海基會

全部是配套的, 兩岸同屬一國, 沒有國籍問題, 目標是兩岸統一

現在看不到這麼明確的字眼,
是因為整個配套裡有兩樣東西被陳水扁廢除了
就是 [國家統一綱領] 和 [國家統一委員會]

國統綱領明文寫 兩岸同屬一國 而分成兩個政治實體


80年代兩岸中止敵對, 雙方密使經過無數次會談
1990開始進行逐步統一
所以兩岸的相關法律才會那麼像那麼對稱
只論戶籍不講國籍
台灣地區居民/大陸地區居民
台灣居民進出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進出台灣通行證
海基會/海協會
大陸委員會/台灣事務辦公室

而1992香港會談談不出東西
1993辜汪會談淪為空談
1995起李登輝不再掩飾統一是談假的, 中國改採報復態度
從此漸行漸遠

閹割掉統一的配套法律, 當然漏洞百出, 怎說都奇怪....


現在統一了沒有?沒有。

既然沒有統一,那就是兩國,一個中華民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

polor 2026-02-05 07:23 PM

#243

還幫忙檢舉[紅十字],ID:吼吼熊,散佈他國事務,於七嘴八舌異言堂

LDSKINGII 2026-02-05 07:57 P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武統陸配被遣送是因為她還沒有身分證
是拿著簽證留在台灣的

而要不要讓外人居留, 是政府的私有權力, 沒有必要給誰不可
隨時可以給, 也隨時可以撤銷驅逐
兩岸同屬一中沒有簽證這玩意兒

來台陸籍人士從中國大陸出發是持大通證、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入境

第三地(如港澳或海外)持入臺證入境

幾位被遣送陸配有在台居留證,有一位是已入籍後註銷轉依親居留再被遣返

兩位在西門町舉五星旗日本人撤銷免簽強制驅逐出境管制入境

michaelweng 2026-02-05 08:24 PM

引用:
作者吼吼熊
現在統一了沒有?沒有。
既然沒有統一,那就是兩國,一個中華民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

問題是法理一中
國統綱領廢掉了, 但其它法律還在, 中華民國憲法還在, 法律上就是一中
所以要修法, 兩種方向

1.台獨: 你要說兩國, 那就是真正獨立,相關法律全修改或廢掉, 法理台獨

2.限制或剝奪大陸新移民的參政權

話說, 不管你說統一 沒有統一 獨立 沒有獨立
這些字眼的基礎都是同屬一國
兩國的話根本就不會有統一或獨立的話題


引用:
作者LDSKINGII
兩岸同屬一中沒有簽證這玩意兒

筆誤, 從下一句就知道我想說的是ARC不是VISA 哈

總之給外人居留是政府可以隨時收回的權力

Puff Daddy 2026-02-05 09:10 PM

梁文傑在陸委會記者會指出,國台辦表明不會讓李貞秀放棄中國籍,從陸委會立場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定,入籍台灣10年有參政權,至於就職須依照「國籍法」,參選的規定是看「選罷法」或「政治獻金法」,兩岸條例沒有規定的事,就是用其他法律。

國籍法
-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二、立法委員。

- 第 20 條之四: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reep8276 2026-02-05 09:37 PM

引用:
作者Puff Daddy
梁文傑在陸委會記者會指出,國台辦表明不會讓李貞秀放棄中國籍,從陸委會立場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定,入籍台灣10年有參政權,至於就職須依照「國籍法」,參選的規定是看「選罷法」或「政治獻金法」,兩岸條例沒有規定的事,就是用其他法律。

國籍法
-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二、立法委員。

- 第 20 條之四: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終於有新的業務了 就是解釋法條 (陸委會能解釋陸委會是哪個陸嗎)

所以中選會瀆職........ 吳欣盈、蕭美琴都過關!中選會:查無雙重國籍也沒回復國籍

(民進黨:李進勇卸任中選會主委依規定自動恢復黨籍)

中選會對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資格要求,候選人須年滿23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由合法政黨提名。政黨須滿足最近一次總統選舉得票率達2%以上、近三次不分區立委選舉得票率達2%以上、現有5席以上立委,或該次區域/原住民立委提名達10人以上,且不分區名單需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付錢了 褲子脫了 說不行了.................

Earstorm-5 2026-02-05 10:18 PM

引用:
作者吼吼熊
現在統一了沒有?沒有。
既然沒有統一,那就是兩國,一個中華民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


喔~ 讚讚~ 這個猛!
:laugh: :laugh: :laugh:

LDSKINGII 2026-02-05 10:31 PM

引用:
作者Puff Daddy
梁文傑在陸委會記者會指出,國台辦表明不會讓李貞秀放棄中國籍,從陸委會立場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定,入籍台灣10年有參政權,至於就職須依照「國籍法」,參選的規定是看「選罷法」或「政治獻金法」,兩岸條例沒有規定的事,就是用其他法律。

國籍法
-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二、立法委員。

- 第 20 條之四: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適用在李貞秀上,那就是兩岸變兩國那就違憲

兩岸條例沒規定要用其他法也要適法適憲

梁文傑說法根本毀憲亂政陸委會還是黑機關,罰他去澳門多喝兩杯多點兩節看會不會腦袋清醒點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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