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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 2012-03-30 12:20 PM

引用:
作者Toluba
兩方商談的細節是怎樣我們無從了解
不管開價多少,最後交易就是不成功
難道買不成就可以用搶的嗎?
今天我帶20個人去店家買東西
殺價之後老闆不賣
難道可以因為我人多就強迫對方賣嗎?


講這些都是多餘的
北市府 百分百被告
到時還不是拿你我的錢去賠
基本上我是沒意見 但是廣大民眾呢
----------------------------------
這件事最根本就是一開始有瑕疵了
導致後面一連串事件

王家似乎一開始並不知道被劃入
==>第一個錯,現行做法好像是通知書有到就算通知了,真是鬼扯
應該修法,必須有所有權人簽名,才算數
若真的現行做法好像是通知書有到就算通知了,那建商/北市府都沒違法

若王家一開始就知道,但是都不去開會,那只能說自找的
不去開會不去表達意見,就只能承受開會結果

若王家都有去開會 且每次都有陳述 法院就不會是這樣判決了

moneytalk 2012-03-30 12:21 PM

引用:
作者睡覺之龍
誰說的!在現實中,任何東西都有價值,不然社會怎麼運行?
以交通事故好了,我的20年愛車你撞壞了要賠償,法官就要請公證單位鑒價,算車子的殘值,不是你說我的愛車獨一無二,當年第一發就在上面,無價!不然兩億,不然還我原車!問題是東西損壞了就不可能和原來一樣啊!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就提存法院愛領不領。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一定會發生,在鄰損、事故、等等民法上造成侵權都要這樣,不然你有其他辦法嗎?
法院都判了,都更法是我們選的代議士通過的,不滿意,去修法!不然換綠黨小英的政見好了!你知道小英主張什麼嗎? :nonono:

所以有錢人可以說:
我要你的心臟
割下來給我吧
我換個人工的給你 再補貼你個2億
是這樣嗎
任何東西都有價值 :fear:

藍色&憂鬱 2012-03-30 12:27 PM

豹頭:我現在正在辦案,如果你今天晚上不叫如煙來賠我,我就把這翻過來找犯人。

老闆娘:千萬不可以呀,但如煙賣藝不賣身的呀。


young000 2012-03-30 12:28 PM

引用:
作者moneytalk
幾百樓了還看不懂重點 :jolin:
就算是一坨屎開價八百億
你拿不出來 就沒有權利可以搶走
這樣說你懂不懂



哪是"你認為"的...事實上,有三種財產權保障原則.

大家所舉的例子通常是這種 => 就算是狗屎,多少錢不賣就是不賣...

但還有一種是義務原則,在這原則下,財產權可以非經本人同意但以等價交換,至於怎麼換? 法律,法院和公家機關決定 :rolleyes:

餐廳可以依照客人的穿著來決定所收的價錢嗎,甚至嫌客人太醜不賣嗎? 依照通用原則,怎麼不行? 我的財產,我的商品,我怎麼處理我爽 :o

但事實上...經過一堆法律條文解釋後,就會變成義務原則 :laugh: :laugh: :laugh:

此次都更案也一樣,建商依照都更法規後,財產權的處理原則就轉換成義務原則. 建議去問問念法律的會更能深入了解.

死小孩 2012-03-30 12:30 PM

擷取: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彙編

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
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
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
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
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不是你說都更就都更,你想都更就都更的唷。

young000 2012-03-30 12:31 PM

引用:
作者moneytalk
所以有錢人可以說:
我要你的心臟
割下來給我吧
我換個人工的給你 再補貼你個2億
是這樣嗎
任何東西都有價值 :fear:


yes,只要經過法院判定就是這樣,但是你可以去法院提看看會不會過? :laugh: :laugh: :laugh:

問題是這個都更案子,法院就是過了...

藍色&憂鬱 2012-03-30 12:35 PM

法律是人定的 也是人改的

大家在批的是

anoem 2012-03-30 12:35 PM

如果說台北市政府以身作則,先把市政府來劃個都市更新!!!
地又大又可以動用更多資源到.......


養的肥肥的 :like: :like: :like:


我先投他一票@@

我承認我是來亂 :laugh: :laugh: :laugh:

young000 2012-03-30 12:41 PM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法律是人定的 也是人改的

大家在批的是
http://pic.pimg.tw/k640640/0b271a3f...c9e1e4ddcb8.jpg


有沒有發現這次沒有政治人物出現? Why? 因為都在同一邊 :laugh:

要組黨嗎? 我投你一票 :o

沒說過 2012-03-30 12:43 PM

引用:
作者young000
哪是"你認為"的...事實上,有三種財產權保障原則.

大家所舉的例子通常是這種 => 就算是狗屎,多少錢不賣就是不賣...

但還有一種是義務原則,在這原則下,財產權可以非經本人同意但以等價交換,至於怎麼換? 法律,法院和公家機關決定 :rolleyes:

餐廳可以依照客人的穿著來決定所收的價錢嗎,甚至嫌客人太醜不賣嗎? 依照通用原則,怎麼不行? 我的財產,我的商品,我怎麼處理我爽 :o

但事實上...經過一堆法律條文解釋後,就會變成義務原則 :laugh: :laugh: :laugh:

此次都更案也一樣,建商依照都更法規後,財產權的處理原則就轉換成義務原則. 建議去問問念法律的會更能深入了解.


「餐廳可以依照客人的穿著來決定所收的價錢嗎,甚至嫌客人太醜不賣嗎?」
我想說給你聽, 是可以的, 我是店主, 我看你不爽, 今天就是不做你的生意, 怎麼樣?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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