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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2020-05-04 03:17 PM

很會解釋工具怎麼使用並不是值得高興地, 正確的使用工具才是最重要的.

真的是沒甚麼必要去執著於精神病患到底可以科學論證到什麼程度, 然後法條怎麼解讀.

正確目的在於預防重複犯罪, 不論犯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或不是, 而且要究責~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沒有究責, 所以解讀工具的重要性大過於使用工具來有正確效應的重要性.

其實不用在乎法律人怎麼看待精神病患, 只想問一句現在越來越多精神病患犯案了, 法律人怎麼負責?

是要去修改律法來達到更好效果? 還是堅持律法是小團體的特權? 不以大眾福祉為目的?!

Crazynut 2020-05-04 03:24 PM

這時又要搬出髮綠人常愛講的一句話:

法庭不是主持正義的地方……(意思是說你要到別處去找不關他事?)

Earstorm-5 2020-05-04 03:26 PM

引用:
作者Crazynut
這時又要搬出髮綠人常愛講的一句話:

法庭不是主持正義的地方……(意思是說你要到別處去找不關他事?)


那要法律幹嘛? 法律被創造出來的目的就是維護眾多人的安全與生活, 還是回了封建時代?

所以法律人要思考, 法律到底為了什麼而存在? 是為了他們而存在? 還是為了大眾而存在?

還是, 法律被創造出來是為了給特定族群有權利管理大眾而存在? 想仔細喔.

PS. 我不是在反駁你, 我承認以上問法有陷阱, 但是明擺著的陷阱, 看法律人怎麼想.

blair 2020-05-04 03:29 PM

引用:
作者Earstorm-5
那要法律幹嘛? 法律被創造出來的目的就是維護眾多人的安全與生活, 還是回了封建時代?

所以法律人要思考, 法律到底為了什麼而存在? 是為了他們而存在? 還是為了大眾而存在?

還是, 法律被創造出來是為了給特定族群有權利管理大眾而存在? 想仔細喔.

PS. 我不是在反駁你, 我承認以上問法有陷阱, 但是明擺著的陷阱, 看法律人怎麼想.

以前人家有說過
是為了「秩序」而存在
至於這個「秩序」
嗯⋯

Earstorm-5 2020-05-04 03:35 PM

引用:
作者blair
以前人家有說過
是為了「秩序」而存在
至於這個「秩序」
嗯⋯


喔, 那就掉落到律法是創造出來給特定族群管理大眾的存在, 而不是為了大眾福祉了.

秩序是管理, 但沒有必要福祉.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20-05-04 03:51 PM

引用:
作者hba1c
這句是有抓到癢處

老實過頭的不可知論者

惡蟲 2020-05-04 04:31 PM

引用:
作者BALA
不會啊
很多公司大老闆都是大外行
還是會在開會時指導內行工程師

法官是公僕
民眾是法官的主人
主人叫僕人做事
不是天經地義嗎?

如果覺得委屈 可以不幹法官
去幹律師啊


是啊,平常一堆人在這裡抱怨老闆不注重專業,但是換了別的事件又去踐踏別人的專業。
有些事實就是這麼可笑。

的確有些人就是選擇轉任律師了,只是如果因為我們不夠尊重專業,讓人才寧可轉任律師也不願留下,對我們一般人來講是好事嗎?

october2 2020-05-04 04:45 PM

我有疑問
這個司法也很矛盾
1.都已經判[被告無罪],為何還要50萬[交保]
這種例子還相當多,例如媽媽嘴咖啡廳老闆罪嫌不足不起訴還要賠[罰款]368萬

2.嫌犯原先看診醫生的執照是假的?為何還要另外找鑑定醫生,至少也要傳訊看診醫生吧?
感冒要開醫生證明,會給A看診找B開證明嗎?

3.精神病患嚴重者應該要強制戴電子追蹤設備吧?不要跟我說人權
照理重症要有監護人員,家屬不負責而病患會啪啪造就要受追蹤,不然沒回診有誰知道
該病患99年起看診但106年就沒回診了

我不是幫罪嫌說話,只是凸顯一下國家法令很多矛盾,不是有人要主張司法正義嗎?

BALA 2020-05-04 04:5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是啊,平常一堆人在這裡抱怨老闆不注重專業,但是換了別的事件又去踐踏別人的專業。
有些事實就是這麼可笑。

的確有些人就是選擇轉任律師了,只是如果因為我們不夠尊重專業,讓人才寧可轉任律師也不願留下,對我們一般人來講是好事嗎?


其他行業不說
離題太遠

我覺得台灣應該做個紀錄
有多少個案子 一審死刑
二三審法官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把這些二三審法官做個整理
看看哪些法官最愛縱放死刑犯

台灣有很多案子
一二審根本沒有新事證
單純二三審法官認為犯人可教化
就改判無期
看看那個女兒跟家教老公殺母親的那個案子
家教老師從死刑改判無期 只因為當兵時表現良好
其他類似案子還有甚麼小時後當過模範生
因此逃過死劫
已經多到不勝枚舉

你跟我講這叫做法官專業
鄉民不尊重且不懂專業
我呸~~

惡蟲 2020-05-04 04:57 PM

引用:
作者october2
我有疑問
這個司法也很矛盾
1.都已經判[被告無罪],為何還要50萬[交保]
這種例子還相當多,例如媽媽嘴咖啡廳老闆罪嫌不足不起訴還要賠[罰款]368萬

2.嫌犯原先看診醫生的執照是假的?為何還要另外找鑑定醫生,至少也要傳訊看診醫生吧?
感冒要開醫生證明,會給A看診找B開證明嗎?

3.精神病患嚴重者應該要強制戴電子追蹤設備吧?不要跟我說人權
照理重症要有監護人員,家屬不負責而病患會啪啪造就要受追蹤,不然沒回診有誰知道
該病患99年起看診但106年就沒回診了

我不是幫罪嫌說話,只是凸顯一下國家法令很多矛盾,不是有人要主張司法正義嗎?



1.這案子目前只是一審判決而已,尚未確定,而且被告的無罪是因無責任能力,與一般的犯罪嫌疑不足而無罪不同,仍符合強制處分的要件,因此有必要仍然可以諭知交保或羈押。

至於媽媽嘴案那是民事賠償,與刑事罰不同。

2.司法審判中為了公平客觀起見,不會找同一個醫師。

前面有解釋過,會需要分別鑑定是否有精神疾病與行為時是否辯識能力,前者如平常有就醫可以以病歷資料取代,但是後者鑑定會另找其他醫師來實施。

這案件上訴後,如果需要再次鑑定,找的醫師也不會是同一位。

3.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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